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呢?如果可以,这个补偿数额如何界定,国家有无相关的规定呢? 

问题核心: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呢?

答案关键:要搞清违约金\赔偿(损失)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里约定的;

赔偿金是造成损失时给对方的赔偿;

经济补偿是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分清三概念后,我们可以这样做:

合同里依法违约金的,要其支付;

造成损失的,请其赔偿;

其辞职如果是自身原因而非企业过失的,不用支付.

要想对此现象予控制,可以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

员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通知不足30天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的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A突击招聘新员工顶岗的的费用;培训该新员工的费用,该新员工上岗初期不能如其完成相应任务的可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