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文
“那些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是他们勇敢追求自我权利的行为,鼓舞我前行,也推动着司法一步步向前走。”从事劳动法律师多年,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沈斌倜说,她首先要感谢的,是那些劳动者。
在沈斌倜的职业生涯中,马纪行让她始终难忘。
马纪行,一位外地来京务工的煤矿工人,在房山区车厂煤矿持续工作十年后,才得知已是尘肺病三级。但车厂煤矿未依法为其建立健康档案,也未进行健康检查,车厂煤矿关闭时,也没有依法为其进行职业病排查。他找到车厂煤矿的两家主管单位,均未获得赔偿。从2005年开始,马纪行长达7年的维权之路,均未获成功。2011年5月,沈斌倜为马纪行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启动再审程序。该案被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又被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历时三年,最终成功地帮助马纪行迎来了一、二审法院的重审胜诉判决,法院判决公司向马纪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养老保险补偿金等六项共计101726.08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以2090.75元为基数(遇调整按调整数额计算)按月向马纪行支付伤残津贴 ,让马纪行的生活有了一定保障。
“一般来说,再审改判的难度是很大的。马纪行一案的成功给了我很大的鼓舞。”沈斌倜如是说。
在劳动者维权中,女性因为怀孕等原因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案例并不少见。某咨询公司的刘某在2012年年底怀孕,然而公司不仅未按照相关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对她进行照顾,反而使用调岗、降薪等方式对待,导致刘某月薪从一万六千余元降到两千元,并于2013年7月以刘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刘某找到了沈斌倜代理该案并申请仲裁。最终,刘某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这只是女性劳动权益遭到侵害的案件之一。在沈斌倜看来,女性因为怀孕受到排挤的案例并不少见,她希望广大女性自觉学习劳动法,知晓自己享有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并注意收集单位侵权的证据。
与女性劳动权益容易遭到侵犯相比,带薪年假则是另一个“硬骨头”。2013年,有一名搬运工因为公司和他解除合同,寻求法律帮助找到沈斌倜,沈斌倜问他有没有休过带薪年假,这位搬运工的答案是不知道还可以休带薪年假。
对此,沈斌倜认为,要就带薪年休假条例加强宣传,让每一个劳动者都知道这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福利。
每个成功的人士背后,都有无尽的付出,沈斌倜也不例外。2007年,厦门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沈斌倜到京在律所就职。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沈斌倜感觉这是许多大律师不愿意做的领域,感觉这是个机遇,于是决定在劳动法领域深入研究下去。自此,每周至少一篇原创劳动法领域文章,成了她多年来的坚持,她的新浪博客也成了许多人常常光顾的地方,不少劳动者就是因她的博客而慕名找到她。
沈斌倜并非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但她对于那些弱势人群却有着强烈的同情心,看到经济条件不好的,总是自己决定免收费用。沈斌倜总说,“帮助别人,成就的是自己。”而对于未来,她希望更多劳动者能获得体面劳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原文链接:http://pc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4-11/01/010199.html
国庆长假到来之前,运行了14年的全国假日办也终于“打烊”了,各方关于带薪年假将逐步落实的消息开始传开。
2008年,我国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带薪休假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乐观。人社部曾有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仅为50%,落实较好的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外企,而一些民企、中小企业落实相对较差。
带薪年假:是权利,不是福利!
劳动法律师沈斌倜曾帮助很多人代理过带薪休假的侵权赔偿,但她发现,多数劳动者对带薪休假知之甚少,休假权受侵害越严重的群体,也越鲜有通过法律来主张权利。
此前,有一位企业中高层人员因为奖金纠纷,找到沈斌倜寻求帮助。当沈斌倜问到“有没有休带薪年假”时,这位劳动者才发现自己没休带薪年假。沈斌倜当即告诉他,因为没休带薪年假,他还可以再维护“3倍工资”的权利。最终,这位年薪50万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超过21万的赔偿。
北京市一中院去年发布的一份调研结果称,在近年受理的带薪休假侵权案件中,职工索赔胜诉率超过九成。但相对于休假权侵害的普遍,真正诉诸法律的毕竟只是极少数。
“我觉得首先还是要宣传,把带薪年休假条例深入人心,让每一个劳动者都知道这是法定权利。”对于落实率仅50%的带薪年假,沈斌倜说:“带薪休年假是权利,而不是福利。如果让企业和员工都知道这类案件职工胜诉率超九成,很多企业应当还是会按照法定标准,及时给员工休带薪年假。”
沈斌倜还表示,我国带薪年假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不像在国外已经实行很多年,带薪年假已深入人心。对于劳动者来说,带薪年假是一项基本权利,神圣而不得侵犯。
“不敢休”与“休不得”的困扰
大家对于假日办撤销后带薪年假是否能落实最为关注,困扰也颇多。
年假休不休的三大困扰:
一、薪酬计算计件制
工作单位月月排名,如果去享受个悠闲假期,不仅要排名落后,而且收入还会大幅降低。因此一些职工为了不拖个人或部门后腿,有年假也不敢休。
二、领导控制休假时间
一些生产型企业常会在年前提前放假,或者在淡季就放一段时间假,要求员工的带薪年假只能在设定的时间内休,带薪年假的时间不由自己决定。
三、有带薪年假,但请不到假
有的是因为单位工作比较忙,有的是上级领导来检查不能请假,有的是岗位无人替代。正在受带薪年假无法兑现困扰的上班族都有一个呼声,希望带薪年假能解决他们有假不能休,有假不敢休、休不得的烦恼。
带薪休假仍面临“三座大山”
在我国去年出台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中,确立了“带薪休假到2020年基本落实”的时间表。撤销“全国假日办”,建立更高规格的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能否在2020年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还需要在未来进一步验证。
从理论上说,目前带薪年假落实率为50%,以强有力的机构来落实剩余50%应该不是问题,但是,剩下的都是难啃的骨头,也面临不少挑战。
“三座大山”的挑战:
挑战一来自地方政府
带薪休假制度能否落实,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地方政府之所以不愿意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主要原因是照顾企业利益,或者说是为了地方经济、税收等。而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既是因为要看地方主要领导的脸色行事,也是因为懒政。
挑战二来自民营企业
民企解决了中国80%以上就业问题,但民企却是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一大难点。由于目前劳资双方地位仍不平等,再加上就业压力存在,所以某些职工所说的“别说休年假了,就连双休日,我也得随叫随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挑战三来自法定假期
如果法定假期总天数多,一些企业会认为影响效益而不愿意让职工再带薪休假,因为制度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一般不愿意职工既在法定休假日带薪休假,又在年休假期间带薪休假。但是,很多人在带薪休假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强烈呼吁恢复五一黄金周,延长春节假期,即增加法定假期总天数,如何权衡企业与职工的诉求,也是一大挑战。
文章来源:互联网
--------------------------------------------------------------
关于国家法定带薪年假规定沈斌倜律师[2010年-2014年]原创文章
1、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沈斌倜律师答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qewf.html
2、劳动法法定带薪年休假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gwfv.html
3、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年休假休息休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j7d4.html
4、医疗期、病休、年休假国家规定劳动法咨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x6e.html
5、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休假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zoa.html
6、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休完产假后,还能享受当年度的法定年休假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uxb4.html
【国家规定带薪年假沈斌倜律师答疑】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为了保障和增强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两部法规为劳动者如何享受带薪年假提供了夯实的依据。新法实施3年多以来,如何怎样正确的理解这些规定,对普通的劳动者和一些单位的HR来说,仍存在一些困惑,今天,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律师将带领大家探访“带薪年假规定”法律问题。
国家规定带薪年假执行中常见问题: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沈斌倜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沈斌倜律师提醒: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7、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上述两个不同的观点,沈斌倜律师认同第二个观点。
【劳动法法定带薪年假规定】当“带薪休假”早已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带薪休假制度也撩起神秘的面纱,步入了中国寻常劳动者的生活,成为我国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为了保障和增强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以第1号令的形式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些法规为劳动者如何享受带薪年假提供了夯实的依据。那么,作为单位的普通劳动者,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理解这些规定,继而切实的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给我们带来的美好时光呢?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将带领大家探访“带薪年假规定”。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知道“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曾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应该享受带薪年假。
第二、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长短,则要根据他在当前单位本年度的工作时间来确定。我将以下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假设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累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跳槽职工在新单位当年休带薪假的临界点为73天,也就是说在新单位得干满73天以上方可休带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还未休年假者,当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汤了。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每位劳动者休带薪年假的权利,除由职工本人作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均应给予法定的报酬,且应当在应休年假年度内给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条规定明确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除劳动者本人放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的天数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年度内给付职工应休年假的报酬。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未能在应休年假年度内将职工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支付给职工的话,就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被迫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四、劳动者离职时,可以就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所确立的带薪年休假标准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都不能低于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于该标准。
例如A公司福利待遇较好,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凡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职工,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A公司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的员工较高的福利待遇,同时并没有对员工享受法定年休假作出限制,法律是允许的。有甲乙丙三人是该单位职工。其中,甲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在A公司上班,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6年,乙虽然已经有10年工作经验,但是今年1月份才刚进入A公司,丙已经有20年的工作经验,在A公司也连续工作了4年,问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应分别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甲乙丙三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天、10天、15天。再结合A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甲因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满5年,应当享受公司给予的15天年休假福利,乙和丙均不具备该条件,只能按法定标准享受。因此,该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是:甲,15天;乙,10天;丙,15天。
以上几点见解,是作者从帮助普通劳动者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的阐释。希望这些见解能让更多的劳动者把带薪年休假这项对很多人来说写在纸上的权利,转变成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福利。
2008年1月1日,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生效实施。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在2008年已经结束,2009年已经来到。作为单位,您给职工带薪年假了吗?作为劳动者您享受到了2008年的带薪年假了吗?
之所以谈到这个话题,源于我今天接到的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HR张小姐。她说,由于金融危机,他们不得不裁掉张某和包括张某在内的一个工作岗位,但是张某不同意。难道只能违法解除?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违约金。另外张某在本单位职工作了半年,应该不应该享受到带薪年假?我解答:第一个问题,如果是因为经济环境裁掉张某的这个职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错性解除的第3款,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法律顾问单位不用担心违法解除而承担2倍的经济补偿金。第二个问题张某应该不因该享有年假?HR张小姐认为张某是去年2月份才来到公司上班,工作不到半年,所以不符合带薪休年假条件。HR张小姐的认识是片面的,我通过谈话了解到,张某已经有了超过三年多的工作经验,所以,张某符合带薪休年假的权利,由于张某08年没有休过年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应当按照张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张某月薪2.2万,这么算来,张某得到了1.5万的年假工资。
通过这个案例,劳动律师沈斌倜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单位应该安排符合带薪休年假条件的劳动者休年假,否则要承担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我也悄悄地告诉劳动者朋友,如果您符合了带薪休年假的条件而没有被安排休年假,也不一定是坏事情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1i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