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生效实施。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在2008年已经结束,2009年已经来到。作为单位,您给职工带薪年假了吗?作为劳动者您享受到了2008年的带薪年假了吗?
之所以谈到这个话题,源于我今天接到的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HR张小姐。她说,由于金融危机,他们不得不裁掉张某和包括张某在内的一个工作岗位,但是张某不同意。难道只能违法解除?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违约金。另外张某在本单位职工作了半年,应该不应该享受到带薪年假?我解答:第一个问题,如果是因为经济环境裁掉张某的这个职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错性解除的第3款,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法律顾问单位不用担心违法解除而承担2倍的经济补偿金。第二个问题张某应该不因该享有年假?HR张小姐认为张某是去年2月份才来到公司上班,工作不到半年,所以不符合带薪休年假条件。HR张小姐的认识是片面的,我通过谈话了解到,张某已经有了超过三年多的工作经验,所以,张某符合带薪休年假的权利,由于张某08年没有休过年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应当按照张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张某月薪2.2万,这么算来,张某得到了1.5万的年假工资。
通过这个案例,劳动律师沈斌倜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单位应该安排符合带薪休年假条件的劳动者休年假,否则要承担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我也悄悄地告诉劳动者朋友,如果您符合了带薪休年假的条件而没有被安排休年假,也不一定是坏事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