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总则第3条关于劳动者权利中概括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用第35条至第45条的篇幅详细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做了规定。我们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休假制度分为一般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者则主要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资报酬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因而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有所争议劳动者即可依《劳动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权利方面,尤其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单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而且,带薪休假是不与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已经休了婚嫁、丧假、产假或者探亲假,当符合了一定条件时其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其理解为或者向劳动者解释为只有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劳动者已经休了婚产假或者探亲假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对一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熟知《劳动法》尤其是第44条。另,国务院每年年底会公布下年度的法定节假日安排 |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1天法定节假日+2个公休日)、春节7天(3个法定节假日+4个公休日)、国际劳动节(1天法定节假日+2个公休日)、国庆节7天(3个法定节假日+4个公休日);根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1天法定节假日+2个公休日)、端午节3天(1天法定节假日+2个公休日)和中秋节3天(1天法定节假日+2个公休日)。 |
关于特殊类休假,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 依据《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确定 1、即使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不到一年,但如果其已经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仍享有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已其在本单位工作尚未满一年为由拒绝 2、劳动者已经休了婚嫁或者产假后,如符合条件,仍有休年休假的权利 3、劳动者休年休假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除劳动者全勤奖金。 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一定条件还享受探亲假。具体参照《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 |
协商不成的救济措施 | 1、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典型案例一:
春节加班未获足额工资 医院支付清洁工差额工资
由于医院未足额支付节假日和加班的工资,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2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291.96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322.99元。仲裁费300元,由医院负担。
50岁的王女士系重庆市江津市仁沱镇来沪务工人员,2005年2月1日起,在闵行区一家医院担任清洁工。2007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为每月750元。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认为医院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申请仲裁,但裁决只支持了部分请求。王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支付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6.5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56.63元。仲裁费300元,由医院负担。
王女士诉称,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每周做六休一,医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两周未休息,医院也仅支付加班工资 20元1天。医院辩称,王女士在医院工作时间,2007年4月1日之前为做六休一,但2007年4月1日起,改为每周工作五天半,休息一天半。故认为无须支付王女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
法院经查明,王女士在2007年春节及劳动节各加班2天。医院只按40元1天的标准支付。法院认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现医院提供的工资表表明,其未能支付周六加班工资,也未能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医院确有不妥之处。王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王女士在医院规定下班时间晚下班的行为,不能视为加班。(案件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 2008-02-05 08:35:24)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bxwc.html
2008年1月1日,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生效实施。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在2008年已经结束,2009年已经来到。作为单位,您给职工带薪年假了吗?作为劳动者您享受到了2008年的带薪年假了吗?
之所以谈到这个话题,源于我今天接到的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HR张小姐。她说,由于金融危机,他们不得不裁掉张某和包括张某在内的一个工作岗位,但是张某不同意。难道只能违法解除?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违约金。另外张某在本单位职工作了半年,应该不应该享受到带薪年假?我解答:第一个问题,如果是因为经济环境裁掉张某的这个职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错性解除的第3款,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法律顾问单位不用担心违法解除而承担2倍的经济补偿金。第二个问题张某应该不因该享有年假?HR张小姐认为张某是去年2月份才来到公司上班,工作不到半年,所以不符合带薪休年假条件。HR张小姐的认识是片面的,我通过谈话了解到,张某已经有了超过三年多的工作经验,所以,张某符合带薪休年假的权利,由于张某08年没有休过年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应当按照张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张某月薪2.2万,这么算来,张某得到了1.5万的年假工资。
通过这个案例,劳动律师沈斌倜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单位应该安排符合带薪休年假条件的劳动者休年假,否则要承担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外,我也悄悄地告诉劳动者朋友,如果您符合了带薪休年假的条件而没有被安排休年假,也不一定是坏事情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1i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