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在劳动者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中,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除了可以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和具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义务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外,其他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的条款为无效约定。
案例:2009年张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张某的职位为该文化公司的总监,其工作任务包括负责经纪部门的经营管理,开拓商业业务......;在合同期内,若张某无法完成其岗位的职责,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张某的职位及其职责......;如任何一方于合同期限内欲终止、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不足3个月,须依一方的实际通知时间与3个月之差额天数按本合同项下张某工资计算赔偿后支付予另一方......张某入职后,2010年提出辞职申请。该文化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履行《聘用合同书》规定的工作职责;要求张某赔偿因违反《聘用合同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该文化公司和张某约定“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个月提前通知......”,但该约定实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故该公司不能依据该约定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服务期和竞止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限制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条款应被确认为无效条款。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一种正当权利,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劳动权被宪法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劳动权的延伸,辞职权也当然的属于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得到保护。为此,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规定,也称为预告辞职,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也称即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因第38条的情形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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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劳动者,熟知提出辞职的时间和形式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 | 我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前者已被后者修订。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主动提出辞职,劳动者需注意:一是时间条件,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二是形式条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被迫辞职的劳动者,熟知《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46条的规定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对《劳动法》第32条作了修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据此,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告知,而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 1、《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而,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
了解违法辞职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 |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最近以来,众多的眼光关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自己也写了不少文章阐述新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的义务。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虽然更多的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但是不可避免,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也承担有相应的义务。违反了这个义务,劳动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今天特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的法律责任与大家探讨。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金”和“违约金”。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在实践中,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辞职的行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劳动者违法辞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辞职,应该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产生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违约金”
新的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规定了只有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才可以就服务期或竞业禁止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在用人单位合乎法律的规定约定了违约金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违约金”是事情发生以后提前约定好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供住房等福利待遇,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能与劳动者因此而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将与劳动者的各种特殊补贴作为附条件附属于合同,将其转化为债务,具体的操作方法在我以后的博文中细谈。
北京劳动律师沈斌倜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对主张劳动者违法辞职所造成的损失额即“赔偿金”,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无法证明这些损失,在仲裁中就很难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因此在日常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就应该保存好各项证据,以免口说无凭,避免败诉风险。沈斌倜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我们相对较多的权利,但是也不可忽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在选择主动辞职时候,一定要再详细地查看一下与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确保辞职没有违反服务期条约,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确保辞职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劳动律师沈斌倜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违法约定违约金,法院可以判决预定的违约金无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所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私自和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请看如下真实案例:
违约金条款无效员工离职单位被判支付工资
刘小姐原是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员工,2008年11月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扣发刘小姐11月的工资,理由是李小姐没有提前依照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的,应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5000-50000元。
近日,北京一法院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公司依法支付刘小姐11月份的工资。
刘小姐原系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刘小姐主动离职,但是贸易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刘小姐11月份的工资。刘小姐请求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11月份的工资。
贸易公司辨称:2008年11月26日,刘小姐在没有和单位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前提下,也并没有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就私自离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的,应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5000-50000元,具体违约金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自行定制。因此刘小姐应该依据这一条向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请求法院判决刘小姐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和刘小姐签订的违约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贸易公司应该支付刘小姐11月份的工资。据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刘小姐11月份工资1200元,没有支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