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沈斌倜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违法约定违约金,法院可以判决预定的违约金无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所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私自和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请看如下真实案例:

    违约金条款无效员工离职单位被判支付工资

刘小姐原是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员工,2008年11月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扣发刘小姐11月的工资,理由是李小姐没有提前依照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的,应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5000-50000元。

近日,北京一法院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公司依法支付刘小姐11月份的工资。

刘小姐原系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刘小姐主动离职,但是贸易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刘小姐11月份的工资。刘小姐请求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11月份的工资。

贸易公司辨称:2008年11月26日,刘小姐在没有和单位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前提下,也并没有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就私自离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的,应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5000-50000元,具体违约金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自行定制。因此刘小姐应该依据这一条向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请求法院判决刘小姐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和刘小姐签订的违约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贸易公司应该支付刘小姐11月份的工资。据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刘小姐11月份工资1200元,没有支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