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网
/common/carousel-2.jpg

解除

08
2012-0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至今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劳动者主动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殊不知,在符合一定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将列举劳动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选择离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因为其它劳动者自身原因离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十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典型的做法比如给员工放假、待岗,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关于工资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参见本博主另一篇博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s3q.html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上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或者打12333咨询。北京地区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是1260元。这里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和税以外到手的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漏缴社保项目的,均为未依法缴纳。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等等。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其中,1-8种情形劳动者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第9-10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并送达单位,同时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16
2011-08
工资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未及时支付咨询问题】沈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未到期,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在劳动次月支付劳动报酬,最近几个月,公司因资金困难,均未在劳动次月支付报酬。现我想以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条件是否充足?同时签定的合同中规定,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请问我仍需提前30天发出通知吗?

 

北京沈斌倜律师法律师回复:

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地区“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在北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您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你们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05
2011-0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其他应当注意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法定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特别注意: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则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该员工有未休年假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假或另行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

18
2011-05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双方或单方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可知,有三种情形,即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本文主要讨论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有重要意义。所谓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前提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无解除一说;

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

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1、该不该支付?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是将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情形排除在经济补偿的适用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协商解除是劳动者因跳槽提出的,此时,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太合理。

因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需支付,应如何计算?

   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计算年限。支付标准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计算年限,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在保留支付标准含义的同时,对向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规定了3倍的限额,即“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同时,对计算年限进行了调整,规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且,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仍然实施12年封顶,而对于工资不足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不再实施12年封顶。

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需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经济补偿金应以 2008年1月1日为界分别不同情况予以计算:1)如果劳动和的工作年限全部在该日期之后,则依据《劳动合同法》 予以计算;2)如果在该日期之前,则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3)如果跨越该日期,则之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之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计算。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定权利,其行使关系到双方的重大利益。而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是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因此,劳动合同双方有必要就相关事项予以注意,以减少劳动争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须满足上文提到的必备条件之外,解除合同双方还应对以下事项予以特别注意,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1、劳动者应注意事项

1)自己提出解除动议,无经济补偿金,因此慎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辞职信”;

2)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工资结算等事项;

3)尽量避免解除协议和补偿协议的分离;

4)以单位的书面解除通知为解除日,以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并确保在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协议之前应当正常出勤。

2、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

1)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动议;

2)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

3)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或禁止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提供劳动法培训服务、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沈斌倜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09
2011-03
企业不足额缴社保我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么

沈律师,您好,我在北京崇文区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最近与企业发生了很不愉快的事情,想咨询一些法律问题。08年6月我与该公司签订3了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由于企业安排我出国培训学习,之前签订了“培训协议”,规定回国后继续为企业服务5年,由于培训考察费用合计18万余元,故提出如果我提前解约需支付按剩余年限核算的违约金。

今年由于公司经营中财务发生了一些不正规操作的问题,我无意中查询了一下北京市个人社保信息,猛然发现公司一年半以来一直按我合同规定并按时发放的工资收入的1/2作为社保基数缴纳社保金,令我非常气愤,我询问了公司领导未果,现准备解除劳动合同。

我仔细研究了新版《劳动法》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有所了解,但我想问您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让我赔偿培训费用是否合法?另外,单位如果提出补缴社保,而我仍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另外,在操作工程中有什么样具体的程序可以防止单位将来耍赖?注:我目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月工资收入,单位给我缴纳的社保在网上很容易查到。请问,这些证据是否足够?谢谢您。

沈斌倜律师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而在实践当中,劳动者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此款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实践操作,在北京地区,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仅仅是缴纳基数低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北京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是认为社保基数核定不属于法院或仲裁受理范围,因此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未按照规定险种缴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具体参照的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x1n.html)第3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关于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

1、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为自己补缴少缴或漏缴的社保费。在北京地区,补交未缴纳的社保没有时效限制,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2、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不能足额享受)。

3、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请查看沈斌倜律师之前博文: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注意事项: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feiw.html

16
2009-07
患病期被解除劳动合同致医疗待遇丧失所引发的赔偿争议

患病期被解除劳动合同致医疗待遇丧失所引发的赔偿争议仲裁一案律师代理意见

仲裁员、书记员: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现已经过庭审质证阶段,综合案件情况,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1.被申请人在2009年2月17日发给申请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名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31劳动合同到期前,被申请人怠于行使终止劳动合同权,之后申请人正常上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2中的落款日期,也能够证明2009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据此,被申请人在2009年2月17日发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名为“终止劳动合同”实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申请人是2005年5月入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为(4.5月×2个)9个月,按照离职前月平均工资8,458元计算,申请人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76,122元。减去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终止合同补偿金”8,458元,被申请人仍应支付67,664元。

 2. 被申请人应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50,748元,及该医疗补助费25%经济补偿金12,687元。

申请人所患病(见证据5)不属于一般病症,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而被申请人为了逃避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擅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逃避为申请人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导致了申请人不能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减少了申请人的收入。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因此,申请人有权主张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补助费,并主张申请人支付该医疗补助费25%经济补偿金。

3.被申请人应支付被以缴税名义扣发的工资5,349元,及该工资25%经济补偿金1,337.25元。

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支付了相关补助共计44,947元(可以从证据3看出),却以缴税名义截留了5,349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三倍为134,145元。被申请人得到的相关补助并没有超出该范围,因此不应当扣税。

4. 被申请人应支付2009年1月至2月17日工资15,071元,及该工资25%经济补偿金3,767.75元。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申请人2009年1月和2009年2月都没有工资收入,应当赔偿申请人应得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贵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裁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威严。

代理人: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1366-131-3967

                                 2009年7月13日

17
2009-06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沈斌倜说劳动法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提醒: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以上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F、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如果贸然在不能解除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者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关于劳动法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参照沈斌倜律师的另一篇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ljj.html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参照沈斌倜律师的博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mlf.html

17
2009-06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沈斌倜说劳动法

劳动者有下列条款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提醒:在适用以上条款辞退劳动者的时候,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误区,认为劳动者如果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医疗期等用人单位则不得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沈斌倜律师告诉您,只要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无论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是医疗期等,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沈斌倜律师提醒,但是,用人单位在将本条款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具有以下规定中的情形,否则很容易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将面临被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13
2009-06
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计算

一、劳动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者的随意解除权。劳动者行使这个随意解除权的时候,应当首先注意是否和单位有“服务期”或者“保密期”约定,违反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服务期”约定,有可能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了“保密期”约定,也可能要给单位赔偿损失。如果没有“服务期” 或者“保密期”约定,你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行使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者无需事先通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沈斌倜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依法进行,以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请参照沈斌倜律师的另一篇博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辞职的法律责任”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bu0.html。为了避免生纠纷,沈斌倜建议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保留好证据,这个证据就是你依法向单位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你仅仅是把这个通知书拿给了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对方一旦否认,你就较难提供证据。沈斌倜律师告诉您一个保留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据的最好方式:通过EMS快递方式向用人单位送达,在快递单上内容一栏中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回执。一旦发生争议,这个快递回执就是证据,您看这个问题是不是就简单解决了呢?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15301115671
来访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天恒大厦A座808A
劳动用工合同网
微信二维码
劳动用工合同网
劳动案件正在办理
更多
咨询热线:15301115671
Copyright © 2024 www.bt1233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4076068号-1 技术支持:源清羽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