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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03
2012-05
沈斌倜律师就五一加班费问题接受北京电台访谈

2012年5月1日下午1时,北京电台就广大职工关心的五一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连线沈斌倜律师,连线主要谈及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2、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加班费计算基数除以月计薪日21.75天乘以300%再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4、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通常的维权途径有:1)和企业协商解决;2)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监察;3)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针对目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仍然较为较严重的原因,沈斌倜律师认为为:1)劳动力供给问题导致的劳资力量不平衡;2)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3)员工结社权无保证,单个力量薄弱;4)工会职能严重缺失;5)劳动行政监察执行不力;6)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7)加班费主张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

如果要解决这些问题,沈斌倜律师认为:1)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2)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3)扩大员工自身力量,完善集体协商制度;4)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5)进一步员工降低维权成本;6)加大对农民工及相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加班费计算办法 北京加班工资计算”链接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d0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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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中人网友提问】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我于2007年6月应聘到北京某私企担任技术部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是4500元。2008年10月,我所在部门上级领导欲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所以解除了我的经理职务,只让我负责部门的一般技术工作,并且工资降为2300元。对此我不服,多次与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交涉,但均未能解决。

    2009年4月,人事部通知我,按上级要求决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我不能再担任经理职务,可以继续从事现在所做的工作,并且工资定为2800元/月。对于这样的决定,我不认可,坚持要求公司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由于协商不行,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也同意。但是我要求,公司要按其担任经理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补足今年4月前工资差额(任经理时的4500元与降低的工资2300的差额)以及此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说,只能按现在的23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我想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1、我要求的补偿金的标准按哪个算?是4500还是2300?2、我要求补足工资差额是否合理? 3、对于此案件,都是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哪些法律条文?请您指明。

沈斌倜律师解答:

1、您要求按照4300元补足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约定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示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一旦确定下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仅包括: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后根据薪随岗动的原则降低劳动报酬;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沈斌倜律师认为,除了以上这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仅以不再需要您担任的经理职务为由,单方调岗并降低您的工资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还有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公司追偿差额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征得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您要求公司按照担任经理时的工资4300元标准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道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您离职前最后4个月公司单方降低了您的工资待遇,降低后的工资没有征得您的同意,可以视为是公司是违法扣发工资。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齐,并要求按照补齐后的工资数额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所涉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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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
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经济补偿金扣税问题:参照沈斌倜律师之前的一篇博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扣个人所得税问题”博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gvh.html。此不累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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