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独生子女家庭能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增加产假等待遇】国家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鼓励家庭只要一个孩子,并且给予这样的家庭一定的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由于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结合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下面主要介绍北京独生子女家庭能享受的待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北京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北京地区每月发10元奖励费,由男女单位各发5元,没有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发。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周岁止;
2、独生子女增加产假。从理论上来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在原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可以享有增加产假三个月。关于享受增加产假的条件及规定,请看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另一篇博文《北京增加产假规定》,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154.html。(关于北京基础产假规定,请参见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产假规定2012 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zuq.html)
3.在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就医或健康检查方面给予优待。这主要是指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这里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并没有明确。一般来说公务员、事业单位可以报销,每月40元的标准,外企也有此福利,至于其它企业报销的额度,还得看单位的规章制度。这部分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 5至10元/月,父母双方各50%,托儿补助费父母双方各40元/月这两项补贴收入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5.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励; 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然而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则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借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除了不能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外其它均可享受。只是能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还要注意一点,以上独生子女家庭所能享受的待遇只能依申请取得,如果独生子女家庭不主动申请,一般不予奖励,且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申请了什么时候享受,而不能追溯到以前。
【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咨询】沈老师,我公司现在聘用一名员工,试用期一个月,已经上班三个月了,现在他实在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请问如何赔偿他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回复】
关于不胜任工作解除的相关规定,见另外一篇博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rlj.html。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二,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第三,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满足以上条件,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详见另外一篇博客“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ljj.html。
对HR的提示:
1.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2. 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
总之,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五点: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祝用工和谐!
对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4. 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就加多宝员工工时纠纷受法制周末采访
加多宝员工因工时制欲起诉“老东家”
5月18日,距离北京加多宝公司前员工潘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起诉状已经超过50天。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5日内立案。立案后,一般情况下,应在45日内审理,逾期未审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潘先生虽然于2010年3月28日向北京加多宝公司所在地亦庄管委会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后,一直以加多宝没有任何回应为由,未作裁决”。
“我已经准备好材料,并找了律师,准备向法院起诉北京加多宝公司。”潘先生说。
加多宝陷入“克扣工资”的舆论漩涡,缘于几周前加多宝集团广东公司业务代表洪业辉(化名)曝出的“每年克扣亿元加班费”事件。继洪业辉之后,北京加多宝公司一位机械技术员潘先生也同样选择了离职。
潘先生和洪业辉都反映,加多宝公司要求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并且有“强制变更工时制”的嫌疑。
对于洪业辉和潘先生反映的“强制变更工时制”问题,加多宝集团传讯部经理田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人事上这么具体的问题很难很快答复,但加多宝集团所有操作都是合理合法的。”记者采访加多宝集团服务的公关公司时,该公司表示加多宝集团会“在适当时候,统一就相关问题给予回复”,并未作正面回应。
工资条上的问题
“工资条显示,我2010年1月份的加班工资只有512.93元。我打电话询问了所属区域人事助理孔祥璐小姐。她告诉我公司是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的加班费。”洪业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并且,孔祥璐表示去年八九月实行的还是不定时工时制。”
洪业辉向记者出示了他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着“执行标准工时制,聘用方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乙方服从聘用方的安排”。
“综合工时制规定的劳动时间与标准工时制等同,只是它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没有周休息日,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报酬按照工资标准的150%计发。所以,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在延长日工作小时部分没有区别,但是在双休日加班时,标准工时制按照200%来计发报酬,而按照综合工时制的计发标准就少了50%。”上海律师王厚忠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对于去年八九月份实行的不定时工时制,洪业辉告诉记者,直到2010年2月23日才得知那两个月是没加班时数的。因为法律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且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对于洪业辉反映的问题,“广东加多宝公司并未给过我正面回应。”洪业辉说。
记者也多次致电广东加多宝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赵朝军,但其电话从未接通。
单方面决定工时制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行,洪业辉和潘先生均感觉是加多宝公司单方面的决定。
洪业辉表示,当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只是由区域人事助理发短信通知。同意的方式则是采用开会签名,洪业辉说,“公司负责人说不定时工作制上,有我2009年8月1日到粤北区办公室开会的学习签名,到场签名就等于同意了不定时工作制”。
但洪业辉反复表示:“公司此前并未就更改工时制度征求过我们的意见。而且此前我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并不了解,也并未针对不定时工时制签过字。”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企业在申请特殊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对应,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特殊工时制)时,要提交《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家规定,在变更工时制时,需要先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报相关部门审批。
而洪业辉告诉记者,广东加多宝公司提交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上“企业工会意见”一栏均是空白。
潘先生说,北京加多宝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规定的虽是“执行综合工时制”,但公司“并未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综合工时许可,也未得到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复”。
北京专门从事劳动纠纷的律师沈斌倜表示“如果没有工会或所涉员工的意见,企业的申请是不可能获得批准的,假若确实存在企业报批材料不全,却获得劳动部门《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文,那么,该批文应属无效,所涉劳动者或工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沈斌倜说。
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则认为,劳动局的批文只是表示,企业可以在某些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员工必须同意该工时制度的执行。
“即使是劳动行政部门已经给了企业行政批文,如果企业没有依据法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制度更改,公司涉及工时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是无效的。”王向前告诉记者。
劳务派遣变更工时未规定
洪业辉和潘先生的情况不同在于,洪业辉是劳务派遣工人,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潘先生是直接与北京加多宝公司签订的合同。
洪业辉在接受采访中质疑:“我是与鹰潭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同意变更工时制度的批文仅对广东加多宝公司。对我而言,是否需要派遣公司同时拿到批文,该工时制才对我有约束力?”
“对此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王向前表示。
有律师认为,派遣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单位,因此也就没有用工岗位,不具备申请特殊工时制的条件,当然就无法申请适用特殊工时制。
不过沈斌倜却认为,在用工单位欲更改工时制度时,需要派遣公司取得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的相关批文,否则用工单位单方面申请到可改变工时制度的批文就只适用于跟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劳动者。
但无论如何,一旦用工单位要更改工时制度,需要争得劳动者认同,牵涉到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而对于劳务派遣制下的劳动者来说,因为他们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跟派遣单位协商合同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洪业辉等人被加多宝集团辞退,在下一次被派遣之前的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王向前告诉记者。
“劳务派遣在实践中被大量企业采用,逐渐成为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王厚忠说。
但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于在法律上未得到细化,如今有泛化的趋势”。王向前表示。
对此,王厚忠认为,对于习惯使用劳务派遣模式的用工单位,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两种并行用工管理模式下的交叉与碰撞所产生的特殊地带,做好该地带的衔接,“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用工行为加强法律风险管理,以预防为主,整体系统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标准工时制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相关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法治周末)
违约金,也称为违约罚款,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未对劳动合同当事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具体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用工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在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有一个违约金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该条款的签订往往使很多劳动者主动离开原单位时需要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很容易损害到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取消了“法无规定的情况”,增加了违约金的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及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行使了法定的辞职权,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依法履行辞职手续 | 1、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须履行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除协议中有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外,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否则,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如无有效通知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解除通知且主张劳动者违法辞职并提出巨额索赔,则劳动者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3、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协商或者请求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写请公司批准此类语言。2)如果公司不肯当面签收,应通过邮局EMS快递,并在快递封面内容一栏中填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单据和快递回执。 |
适用违约金条款时需注意的事项 | 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劳动者应比对法律法规及咨询专业人士,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具体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具体标准 立法上对具体标准有限制,即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
救济措施 | 劳动者若认为违约金条款无效或对违约金数额有争议,可与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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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擅自“跳槽”的面点师傅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违约金10000元,被告何某在2011年8月13日前不得在亳州任何与永和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与永和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食品。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市审理的首例因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被告何某自2006年12月起在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打工,后原告聘请面点师将该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某。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如解除合同,何某两年内不得在亳州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何某离开该店到该市另一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元月7日,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同年4月21日,原告向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学会永和豆浆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从事面点工作,应属于竞业禁止的对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离开永和豆浆店与另一豆浆店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类似于永和豆浆店的工作,违法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本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作者:曹先锋 陈宇璇,发布时间:2009-09-12 12:00:4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贺沈斌倜律师当选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委员
2009年11月12日下午,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换届大会在西苑饭店鸿运厅举行。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北京市律协会长张学兵、副会长白涛,七届北京律协青年律师联谊会主席彭雪峰,北京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董刚、北京律协副秘书长刘军和60余名当选委员出席大会。
热烈祝贺沈斌倜律师当选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委员。
参会人员大会现场留念
沈斌倜律师大会留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