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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

13
2010-11
沈斌倜律师受《中国劳动保障报》访谈华为公司奋斗者协议效力

沈斌倜律师中国劳动保障报访谈华为公司奋斗者协议

中国劳动保障报:华为奋斗者协议 

□中国劳动保障报  记者 孟晓蕊

   从今年9月初开始,一份源自知名企业华为、旨在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益作出特殊处分的“奋斗者协议”在各大门户网站、论坛、报纸上掀起了争论的波澜。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华为员工通过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申请成为“奋斗者”,从而得到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方面对他们的倾斜。权利能否放弃?协议是对是错?执行有无风险?这份协议中的关键问题,成为人们的讨论焦点。

被放弃的究竟是什么?

   据 《瞭望东方周刊》报道,申请 “华为奋斗者”有一个必备条件,需要添加 “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这句话。

   那么,奋斗者们自愿放弃的三种权利的性质是什么?

   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委员、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指出,带薪年休假及加班费,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这份协议中,相对于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在公众视野中的出现频率, “陪产假”则显得比较少见。

   沈斌倜介绍说,陪产假,是指已婚男职工在其配偶生产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的一定天数的带薪陪护假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享受陪产假而降低其有关工资、福利、全勤评奖等待遇。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关于产假的具体规定,没有对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但在一些省市则有自己的地方规定。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以护理假或奖励假的名义给予男职工陪产假。

   就华为所在的深圳地区而言,根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和产假一样,在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协议是否有效力?

   据 《新世纪》周刊报道,协议的背景是,有部分华为员工向公司提出不能正常享有假期,华为下属一些部门员工至今没有年假。华为通过这样的协议,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名义,使公司合理规避 《劳动法》,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

   而协议中对年终奖、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向 “奋斗者”们倾斜的许诺,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 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可以让公司远离劳动争议呢?

   沈斌倜认为,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书面放弃年休假的,否则,仍不应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300%未休年假工资的义务。

   而限时加班 (即在一定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超过法定小时数)及安排加班应当按照法定比例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保障,是劳资双方的法定责任,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

   对于陪产假,虽然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一旦写入地方法规,且没有明示可以放弃规定的,仍为当地男性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不是企业可以自由决定的。

   因此,无论是依法休息休假、依法获取加班费,还是与其他员工一样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公司年终奖、分红、配股,都是劳动者的权利,华为无权要求劳动者以 “自愿放弃”其中一部分权利作为代价去 “获得”另一部分权利。由此来看,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协议。

   但是,在这一点上,本报法律实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若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没有对年终奖、分红、配股的发放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或事先约定,这些奖励性的工资收入可以作为劳动者放弃带薪年休假、加班费和陪产假的一种补偿。因此,从字面上看,这份协议并不违反公平性。

   然而,这份协议是否具备有效性和实际的约束性,还要在协议的履行中来看。鲁志峰指出,这份协议虽然从字面上赋予了企业对职工工作时间的很大支配权,但实际上并不具备 “无限制加班”的权力,华为仍然必须遵守国家对于加班时间的强制限定。如果企业方以员工签订了协议为由要求他们进行超过法定时限的加班,即为违法。

   同时,鲁志峰和沈斌倜律师都认为,员工在签订了协议之后,如果觉得有失公平,可以向仲裁机构和法院申请撤销,一旦该协议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无效,该协议将自始无效。

“被自愿”如何破解?

   实际上,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华为 “奋斗者协议”并不是一个孤例,更非开创劳动者“被自愿”现象的 “极品”。劳资双方对劳动者特定权益作出特殊处分的 “私了”性质的协议并不少见。但是,这类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上的 “自愿”二字并不能成为判断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的要素。

   沈斌倜认为,判断一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她认为,华为公司以 “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 “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 (即放弃加班费),作为获得年终奖、公司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福利的条件,实质上是变相 “逼迫”员工签署该协议。

   鲁志峰指出,司法部门在认定这类合同的有效性时,会更多地考虑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属性和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对合同的影响力,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倾向于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决。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完全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劳动者协商某些法定权利的处分问题,必须做到两点:其一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即让劳动者明确地了解到其法定权利和协议权利的差别,其二就是做到放弃权利与补偿损失的公平性。

   回到华为事件本身,事实上,通过各家媒体对该公司内部员工的采访可知,该协议并未遭到强烈的反抗。很多人 “自愿”选择要当 “奋斗者”。一位周姓员工说: “做 ‘普通劳动者’,一年也只多出半个月的假期, ‘奋斗者’年末都会获得相当于半年工资的年终奖金,甚至更高。而普通劳动者的奖金只相当于一个月薪水,比如签后奖金5万元,不签就只有1万元。15天将会损失几万元,谁会愿意?”

在对此事讨论热烈的IT界网站Techweb.com.cn业界社区上网友jack24的话应该代表了大多数的忧虑: “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愿景,共同奋斗的战友般的情谊,就被那张协议玷污了。从此以后,华为人将不再是为了心中的理想而奋斗,而是为了那张协议。”

21
2010-09
沈斌倜律师就“华为奋斗者协议事件”接受法制周末采访

“奋斗者协议”签订内幕调查

奋斗本是个人意愿而为的事,如今却要通过签订协议来约束。这份所谓“奋斗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一系列国家带薪法定假期。

专家认为这种协议本身是不合法的。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律虽然关闭了企业违反规定,延长时间加班的道路,却没有堵住企业让员工“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的通道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近日,某知名通信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奋斗者协议”,协议中有“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等内容,签协议的收获为拿到年终奖和公司股票分红,若不签协议,将失去年终奖和股票分红。

《法治周末》记者在搜索引擎键入“奋斗者协议”后,关键词联想下拉框中即出现“奋斗者协议华为”,搜索结果显示,从8月下旬开始,就陆续有自称华为公司员工或华为员工家属的人在网上发帖讨论“奋斗者协议”。

9月11日,一档电视节目在讨论“奋斗者协议”时,河海大学文天人力资源研究院院长赵永乐称,这个让员工签“奋斗者协议”的公司即为华为。

不是谁都能成“奋斗者”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4位华为员工,希望就“奋斗者协议”进行采访时,每个人都告诉记者,公司规定员工不能就公司的事情接受媒体采访,因而要求化名。

这4位员工均于今年进入华为,分配在研发部门工作。赵林、钱朋、孙杨在深圳总部,李俊在外地研究所(应采访者要求不便写明研究所所在城市)。

李俊告诉记者,“我所在的研究所还没听说要签奋斗者协议,但在网上已经看到过许多讨论了”。

赵林等3人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深圳总部上上下下都在讨论这个事儿”。

钱朋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华为员工都有资格签订“奋斗者协议”,“听说15级以上的员工才能签”。

据钱朋介绍,华为内部的员工大概可分22级,研发部门新人基本上是13级,生产线上的员工基本上是12级以下,“一般新员工从13级升为15级大概需要3年至5年,不过听说也有平时表现好的,快速被提拔上去的”。

记者看到,有人在网上贴出了一份落款为“华为公司党委”的通知,落款日期为8月26日,该通知称: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部分已享受较高薪酬水平,并持有公司股票的中高端员工,他们自愿申请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支持公司发展,我们称他们为自愿奋斗者,从而公司有能力保障低端员工享受法律规定的所有福利待遇,包括获得5天带薪休假以及加班必须获取加班工资,没有放弃这些权利的高端员工,亦可享受这些权利。

至于这些中高端员工所放弃的“部分福利待遇”是什么,上述文件并未提及。而在采访中,赵林等人告诉记者,同事们中间讨论的比较多的是“产假(陪产假)”。由于他们自身均未达到签订“奋斗者协议”的资格,所以均未曾见到过协议原件及具体规定。

至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在“奋斗者协议”中有“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的情况,记者采访到的华为员工均称,平时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已经非常普遍了,签不签协议意义不大。

“这是公司的经济导向决定的,奖金和工时挂钩,且加班的话团队业绩就好,业绩好有利于最后的评级,不加班不行啊。”孙杨说。

“不仅仅是在华为,IT业的工程师工作压力都很大,加班是常事儿。而且我刚工作,现在基本上是早上8点半上班,晚上8点下班。如果项目比较赶,加班强度会更大一些。”李俊说。

李俊告诉记者,华为还有个“潜规则”,新员工第一年是不能申请加班的,而只有申请加班并经过主管批准,才会有加班费,“不过也听说过新员工申请加班成功的情况”。

签协议者获益较多

在互联网上,自称为华为员工的人对“奋斗者协议”的态度主要有四类:一类人群情激奋,对要签订“奋斗者协议”的做法非常不满,并称自己不会签协议;一类人称对此政策“寒心”,但并未明确表态会不会签;一类人称自己在无奈中签订了协议,因为签了可以拿到年终奖,否则可能什么都没了;还有人表示,年轻的时候就应该奋斗,多劳多得。

刚入职不久的赵林对“奋斗者协议”的存在并不反感。他刚参加完公司的培训,培训中提及的企业文化对他印象很深。

“公司内部有一种文化是赛马文化,自动竞争的氛围很浓。公司也一直鼓励艰苦奋斗,并且强调说不会让员工吃亏。”赵林说,并没有人逼着每个员工一定要呆在华为,还有很多人愿意进来。

在钱朋看来,之所以有人对“奋斗者协议”表示不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既得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加班费,这个原本应该固定拿到的钱就变得浮动了,“但最后的总收入也未必会少,毕竟奖金等是和绩效挂钩的”。

赵永乐在上述电视节目上称,他和自己学生聊天得知,90%的华为员工是愿意签“奋斗者协议”的,因为“签协议拿到的好处,比不签协议拿到的好处要多很多”。

9月10日,网友tyrortxn就在天涯社区发帖称:“今天也被沟通了,自从2008年以来,从来没休过什么年休假,没拿过加班费,还要签自愿放弃的奋斗书,从来就没给过,怎么放弃?不签吧,已经说明了会影响股票、奖金,没办法,就签了。”

此前有网友提及,公司会先和够资格签订“奋斗者协议”的员工沟通,然后由员工申请自愿成为“奋斗者”。

赵永乐在上述节目中还提到,即使是签订了“奋斗者协议”,如果对公司的贡献不够,还可能不被公司认可为奋斗者。

由于记者采访到的几位员工均为13级员工,他们并不清楚签订“奋斗者协议”的具体流程。

赵永乐在上述电视节目中还提到,“华为这种行为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企业发展就要奋斗,不奋斗就要被淘汰”。

上述落款为“华为公司党委”的文件中也提到,“我们所处的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产业,如果都像欧洲企业所有人一样享受高福利,公司生存是很难保障的”。

协议法律效力遭质疑

抛开要求员工签订“奋斗者协议”的公司是谁以及社会对该协议的种种意见,这种协议的有效性还受到了北京市劳动法律师沈斌倜的质疑。

“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沈斌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陪产假)、婚假及年休假等,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假;限时加班及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保障,是劳资双方的法定责任,并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

在沈斌倜看来,以“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即放弃加班费),作为获得年终奖、公司股票分红等福利的条件,实质上就是变相“逼迫”员工签订该协议。

“而一旦签订了奋斗者协议,需要进行超过法定时限的义务加班。对此,公司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定的安排休息休假及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有着上述规定的奋斗者协议是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剥夺员工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及无限制延长加班时间’的非法目的。”沈斌倜说。

据此,沈斌倜认为,以放弃法定休假等为前提获得年终奖和股票分红的“奋斗者协议”是无效的。

沈斌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上述“奋斗者协议”属实,那这也反映了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关闭了企业违反规定延长时间加班的道路,却没有堵住企业让员工‘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的通道;关注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却忽略了对加班者的生命健康进行有效保护”。

“虽然各地(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关于员工过劳死、不堪重压跳楼自杀等事件不断传出,然而却没有企业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立法部门完善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加班行为,包括员工‘自愿’加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沈斌倜补充说。

而至于企业因员工签订“奋斗者协议”可能的得失,专门研究企业法律风险的律师王厚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他服务过的一些企业中,也存在让员工自愿加班、自愿放弃假期的情况,但总的说来这种方式如果实施太过,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是引起员工反感,社会评价降低,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增加”。

9月13日,记者拨打华为公司总机,希望就“奋斗者协议”是否存在等问题进行采访。总机人员称必须实名转接,在记者不能提供员工实名的情况下,总机工作人员答应把采访请求和记者联系方式以邮件形式发给媒体关系部,由该部工作人员统一安排答复。9月14日,华瑞国际传媒(亚洲)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联系记者,称华瑞负责华为的公关工作,且她已把相关情况向华为高层反映,截至9月14日下午5时,仍未获得华为对此事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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