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斌倜律师中国劳动保障报访谈华为公司奋斗者协议
中国劳动保障报:华为奋斗者协议
□中国劳动保障报 记者 孟晓蕊
从今年9月初开始,一份源自知名企业华为、旨在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益作出特殊处分的“奋斗者协议”在各大门户网站、论坛、报纸上掀起了争论的波澜。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华为员工通过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申请成为“奋斗者”,从而得到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调薪等方面对他们的倾斜。权利能否放弃?协议是对是错?执行有无风险?这份协议中的关键问题,成为人们的讨论焦点。
被放弃的究竟是什么?
据 《瞭望东方周刊》报道,申请 “华为奋斗者”有一个必备条件,需要添加 “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和陪产假”这句话。
那么,奋斗者们自愿放弃的三种权利的性质是什么?
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委员、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指出,带薪年休假及加班费,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这份协议中,相对于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在公众视野中的出现频率, “陪产假”则显得比较少见。
沈斌倜介绍说,陪产假,是指已婚男职工在其配偶生产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的一定天数的带薪陪护假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享受陪产假而降低其有关工资、福利、全勤评奖等待遇。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关于产假的具体规定,没有对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但在一些省市则有自己的地方规定。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以护理假或奖励假的名义给予男职工陪产假。
就华为所在的深圳地区而言,根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和产假一样,在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协议是否有效力?
据 《新世纪》周刊报道,协议的背景是,有部分华为员工向公司提出不能正常享有假期,华为下属一些部门员工至今没有年假。华为通过这样的协议,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名义,使公司合理规避 《劳动法》,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
而协议中对年终奖、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向 “奋斗者”们倾斜的许诺,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 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可以让公司远离劳动争议呢?
沈斌倜认为,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书面放弃年休假的,否则,仍不应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300%未休年假工资的义务。
而限时加班 (即在一定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超过法定小时数)及安排加班应当按照法定比例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保障,是劳资双方的法定责任,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
对于陪产假,虽然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一旦写入地方法规,且没有明示可以放弃规定的,仍为当地男性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不是企业可以自由决定的。
因此,无论是依法休息休假、依法获取加班费,还是与其他员工一样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公司年终奖、分红、配股,都是劳动者的权利,华为无权要求劳动者以 “自愿放弃”其中一部分权利作为代价去 “获得”另一部分权利。由此来看,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协议。
但是,在这一点上,本报法律实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若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没有对年终奖、分红、配股的发放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或事先约定,这些奖励性的工资收入可以作为劳动者放弃带薪年休假、加班费和陪产假的一种补偿。因此,从字面上看,这份协议并不违反公平性。
然而,这份协议是否具备有效性和实际的约束性,还要在协议的履行中来看。鲁志峰指出,这份协议虽然从字面上赋予了企业对职工工作时间的很大支配权,但实际上并不具备 “无限制加班”的权力,华为仍然必须遵守国家对于加班时间的强制限定。如果企业方以员工签订了协议为由要求他们进行超过法定时限的加班,即为违法。
同时,鲁志峰和沈斌倜律师都认为,员工在签订了协议之后,如果觉得有失公平,可以向仲裁机构和法院申请撤销,一旦该协议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无效,该协议将自始无效。
“被自愿”如何破解?
实际上,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华为 “奋斗者协议”并不是一个孤例,更非开创劳动者“被自愿”现象的 “极品”。劳资双方对劳动者特定权益作出特殊处分的 “私了”性质的协议并不少见。但是,这类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上的 “自愿”二字并不能成为判断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的要素。
沈斌倜认为,判断一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她认为,华为公司以 “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 “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 (即放弃加班费),作为获得年终奖、公司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福利的条件,实质上是变相 “逼迫”员工签署该协议。
鲁志峰指出,司法部门在认定这类合同的有效性时,会更多地考虑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属性和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对合同的影响力,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倾向于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决。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完全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劳动者协商某些法定权利的处分问题,必须做到两点:其一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即让劳动者明确地了解到其法定权利和协议权利的差别,其二就是做到放弃权利与补偿损失的公平性。
回到华为事件本身,事实上,通过各家媒体对该公司内部员工的采访可知,该协议并未遭到强烈的反抗。很多人 “自愿”选择要当 “奋斗者”。一位周姓员工说: “做 ‘普通劳动者’,一年也只多出半个月的假期, ‘奋斗者’年末都会获得相当于半年工资的年终奖金,甚至更高。而普通劳动者的奖金只相当于一个月薪水,比如签后奖金5万元,不签就只有1万元。15天将会损失几万元,谁会愿意?”
在对此事讨论热烈的IT界网站Techweb.com.cn业界社区上网友jack24的话应该代表了大多数的忧虑: “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愿景,共同奋斗的战友般的情谊,就被那张协议玷污了。从此以后,华为人将不再是为了心中的理想而奋斗,而是为了那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