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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

23
2015-06
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影响

【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劳动关系的影响】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数据显示: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

北京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北京市2015年度劳动关系的影响:

     1、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由该员工的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若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市社保中心会按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来核定员工的缴费基数; 而对于工资较低的职工,则缴费时不能低于本市公布的相关下限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而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基础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用人单位为职工代为扣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也包含在内。

     2、2014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本市2015年度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北京市2015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提高至232680元。

   3、2014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着北京市高薪员工2015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北京市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是19389元。

    本文附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4年)表格:

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4年)

 

年度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三倍(300%)月平均工资(60%)月平均工资(40%)
2014775606463193893877.82585.2
2013695215793173793475.82317.2
2012626775223156693133.82089.2
20115606146721401628031869
20105041542011260325211680
20094844440371211124221615
20084471537261117822361409
2007398673322996619931329
2006360973008 18051203
2005328082734 16401312
2004283482362 17001133
2003240452003 1202801
2002207281727 1036690
2001180921507 905602
2000157261310 786524
1999137781148 689459
1998122851023 614409
199711019918 551367
19969579798 480319
19958144678 407271
19946540545 327218
19934523377 226151
19923402284 170114
19912877239 1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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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按照《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根据《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在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另外,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 年1 月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 年1 月1 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 年1 月1 日之

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 年1 月1 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1
2014-06
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4年6月公布

【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4年6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沈斌倜律师在2012年度的基础上,继续谈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北京市2014年度劳动关系的三大影响,抛砖引玉:

    1、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职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由该员工的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若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市社保中心会按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来核定员工的缴费基数; 而对于工资较低的职工,则缴费时不能低于本市公布的相关下限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而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基础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用人单位为职工代为扣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也包含在内。

    2、2013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2014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北京市2014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提高至208563元。

   3、2013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着北京市高薪员工2014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后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该规定仅针对2008年之后的职工工龄,如果职工是2008年之前入职的,则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

    北京市职工2013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是17379元。

   本博文附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3年)表格:

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3年)

 

年度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三倍(300%)月平均工资(60%)月平均工资(40%)
2013695215793173793475.82317.2
2012626775223156693133.82089.2
20115606146721401628031869
201050415420112603    25211680
20094844440371211124221615
20084471537261117822361409
2007398673322996619931329
2006360973008 18051203
2005328082734 16401312
2004283482362 17001133
2003240452003 1202801
2002207281727 1036690
2001180921507 905602
2000157261310 786524
1999137781148 689459
1998122851023 614409
199711019918 551367
19969579798 480319
19958144678 407271
19946540545 327218
19934523377 226151
19923402284 170114
19912877239 14496


 

09
2013-06
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3年6月6日公布

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2013年6月6日联合发布的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为62677元,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比2011年度增长了11.8%。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谈论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于北京市2013年度劳资关系的三大影响,抛砖引玉:

1、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由该员工的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若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5669元的,市社保中心会按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5669元来核定员工的缴费基数; 而对于工资较低的职工,则缴费时不能低于本市公布的相关下限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2089.2元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133.8元确定)。而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基础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用人单位为职工代为扣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也包含在内。

2、2012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本市2013年度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北京市2013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提高至188031元。

3、2012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着北京市高薪员工2013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北京市职工201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是15669元。

   本博文附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2年)表格:

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2年)

年度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三倍(300%)月平均工资60%月平均工资40%

2012

62677

5223

156693133.82089.2

2011

56061

4672

14016

2803

1869

2010

50415

4201

12603

2521

1680

2009

48444

4037

12111

2422

1615

2008

44715

3726

11178

2236

1409

2007

39867

3322

9966

1993

1329

2006

36097

3008

 

1805

1203

2005

32808

2734

 

1640

1312

2004

28348

2362

 

1700

1133

2003

24045

2003

 

1202

801

2002

20728

1727

 

1036

690

2001

18092

1507

 

905

602

2000

15726

1310

 

786

524

1999

13778

1148

 

689

459

1998

12285

1023

 

614

409

1997

11019

918

 

551

367

1996

9579

798

 

480

319

1995

8144

678

 

407

271

1994

6540

545

 

327

218

1993

4523

377

 

226

151

1992

3402

284

 

170

114

1991

2877

239

 

144

96

17
2012-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
 
2012年01月17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经办业务。

    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第五条  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须携带下列证明材料:

(一)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五) 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

(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

(八)本市与外省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出)具的住院结算单据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单(票)据;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被供养人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四)供养亲属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七条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证明材料。


算性第八条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受伤前用人单位为其连续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工资之和平均计算本人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调转到新的用人单位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以事故当月的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第九条 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以本人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作为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领取不足12个月的应与退休前的缴费工资基数一并计算。计算标准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第十条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第十一条 5至10级或未达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伤残津贴以本人复查鉴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作为本人工资进行核定。凡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第十二条 1至4级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的,伤残津贴自复查鉴定的次月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复查鉴定当月的伤残津贴/原伤残等级核定伤残津贴的百分比*复查后伤残等级核定伤残津贴的百分比。

1至4级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下降,伤残津贴不作调整。伤残等级降为5至10级的,自复查鉴定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第十三条 对综合评定后伤残等级升高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应自综合评定的次月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综合评定等级鉴定当月的伤残津贴/原伤残等级核定伤残津贴的百分比*综合评定后伤残等级核定伤残津贴的百分比。

第十四条 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分别按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核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核定生活护理费时,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未公布前,可暂按上上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发放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并补发。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经治疗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明确为因工伤(职业病)伤害导致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因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

第十七条 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确定工亡(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其中1-4级工伤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高于本人工资时以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作为基数。当基数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第十八条 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核准具体支付金额。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支付;

(四)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

第二十条 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法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应通过银行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对确需通过用人单位代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应足额支付给工伤职工。

第二十一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工伤职工发生多次工伤的,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中明确由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和退回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资金的要求及对拒绝退还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同时废止。

17
2010-11
2010年北京市社保医疗五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缴费比例

2010年北京市社保医疗五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一

2009年北京市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8444元,月社会平均工资为4037元

 

缴费   险种类别

 

养老

失业

工伤

生育

医疗

不低于不高于不低于不高于不低于不高于不低于不高于不低于不高于
本市城镇职工

1615

 

12111

1615

 

12111

1615

 

12111242212111242212111
本市农村劳动力

1615

 

12111

固定值800

 

2422

 

12111

 

2422

 

12111

242212111
本市农村劳动力(24号文)

1615

 

12111

1615

 

12111

外埠城镇职工

 

1615

 

12111

1615

 

12111

1615

 

12111外埠户口参加生育保险需提供由人事局颁发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242212111
外埠农村劳动力

1615

 

12111

固定值800

242212111232212111

注:其中,1615元为北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12111为北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2422为北京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010年北京市社保医疗五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二

人员类别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
外埠城镇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办理需提供合法居住证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
本市农村劳动力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
本市农民工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
外埠农村劳动力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办理需提供合法居住证:外埠户口参加生育保险需提供由人事局颁发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
外部农民工社平40%≤缴费基数≤社平3倍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社平60%≤缴费基数≤社平3倍

 

2010年北京市社保医疗五险缴费

比例

险种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比例

 

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2%缴纳(农村职工暂不缴纳)

 

 

职工本人不缴纳

1、城镇职工个人缴纳2%+3元;

2、农业户口,单位选择农村劳动力项下缴费的,个人缴纳2%+3元;

3、农业户口,单位选择农民工项下缴费的,个人不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

 

按照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

 

按照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

 

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型企业的相关费率执行(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暂不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

1、城镇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

2、农业户口,用人单位选择农村劳动力项下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

3、农业户口,用人单位选择农民工项下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总计

 

23%

1.2%

相应国家标准0.5%-2%

0.8%

12%+3

或1%

 

制表人: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律师,HR 李桂梅小姐对此表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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