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网
/common/carousel-2.jpg

户口

08
2017-08
沈斌倜律师就大学毕业生“蹭户口”话题接受《工人日报》采访

一纸协议能否拦住“蹭户口”的脚步?

来源: 《工人日报》

 “户口违约金”协议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并不能起到防范用工风险作用,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纠结了半年之后,在北京东三环某国企工作了3年的李丽(化名)终于在今年5月向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但由此,她也陷入了与单位的官司之中。

  2014年7月,李丽入职该国企,并与单位签订了“户口违约金”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李丽应至少在公司服务5年,如违约须赔偿公司损失20万元,金额按实际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

  当年底,公司为李丽办理了北京集体户口。今年5月,李丽决定辞职,但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她,必须先支付“违约金”,否则不能办离职手续。但李丽觉得,“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拒绝支付。今年6月,公司将她告上法庭。目前,此案即将开庭审理。

  眼下,正值入职季。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单位依然与应聘者签订了类似的“户口违约金”协议,但专家表示,由于“户口违约金”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在现实中并不能起到防范用工风险的作用。

  “户口违约金”协议有效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表示,法律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出了严格限制: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任意约定服务期,另一方面,不能任意约定违约金,在法律规定之外约定落户服务期和违约金显然是违法而无效的。”沈建峰说。

  此外,记者注意到,针对这一问题,法院方面也曾明确“户口违约金”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2016年9月,北京一中院召开“涉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暨入职建议”新闻通报会。在分析已有案例的基础上,该院法官提到,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服务期约定违约金,这种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员工拿了户口可以随便走人?

  既然“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那么,是否意味着员工拿了户口就可以随便走人?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吴月超律师对记者表示,“户口违约金”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任意违约。否则,就等于是鼓励劳动者违约,不仅违背契约必须遵守的诚信原则,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主任沈斌倜律师对记者表示,北京市高院下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予以赔偿。

  “此规定除了明确否定‘户口违约金’的效力,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维权途径。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给付违约金,但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沈斌倜说。

16
2014-12
办理户口及档案转移劳动纠纷-沈斌倜劳动争议案例分享

案情介绍:

刘某某主张,其2007年9月-2009年7月1日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8年4月,其以就业为目的,为北京市海淀区某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担任网站管理员,2009年4月1日,其与该公司及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后公司按照约定给刘某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将其个人档案保存至该公司在公共存档机构的集体户中,其工作至2009年8月底。2009年9月1日该公司将其派往第三人公司工作,2012年5月1日,刘某某与第三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刘某某多次要求该科技公司办理转移档案和户口的手续,而该科技公司却拒不办理,给刘某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012年11月,刘某某在沈斌倜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因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转移户口诉讼请求,但档案转移将涉及到户口转移。因此,刘某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事项最终确定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该科技公司辩称:2008年刘某某曾经以全日制在校学生身份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后其2009年7月毕业,并与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就毕业后的就业意向达成协议,后我公司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及存档手续,虽然刘某某的个人档案至今仍在我公司在人才机构的集体户口中保存,但刘某某毕业后未按照约定来我公司报到,未向我公司提供过劳动,我公司未向其支付过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我公司不同意刘某某的申请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结果:

首先,对于刘某某主张的其与北京市海淀区某一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刘**应就其所持2007年初至2012年5月1日期间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刘**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所显示纳税年度,其本人系全日制在校学生,并不具有与**公司存在关联性的内容,故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08年4月至2012年5月1日期间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本委对刘**主张的不予采信,对**公司所持双方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其次,北京市海锭区劳动人事仲裁委认为:“鉴于,**公司基于刘**毕业后到其公司就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为刘**办理落户、存档手续,而此后双方实际并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故**公司并不具有应对刘**的个人档案进行管理的事实基础,刘**的个人档案继续由**公司保管依据不足,刘**要求**公司将个人档案转出并无不当,本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公司为刘某某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19
2011-12
应届毕业生辞职后户口劳动争议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导致的户口问题,在劳动纠纷中也有体现。最近不少网友咨询离职后或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户口问题,下面我们将总结一下这个问题。

   一、以解决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不少企业,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地的国企等在招聘毕业生的时候,都会以解决户口为条件吸引优秀毕业生。通过签三方协议接收毕业生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以解决户口为前提的服务期条款或违约金条款。通常认为,在2008年以前这种行为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很多企业用其来约束劳动者。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后通常交一笔违约金作为离职条件。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因解决户口而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行为已被禁止,因此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但用人单位是否没有权利向劳动者主张其他赔偿?这个问题在下面予以解答。

二、离职后户口的处置

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户口该如何处置呢?一般来说,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而且最好也是协商解决。如果户口已经办理完毕,离职后仍然可以放在原单位,如果户口正在办理中劳动者离职了,这时候该劳动者更应当与单位协商沟通好这一后续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毕竟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迁户口是一件很麻烦却关乎老百姓生活的问题。劳动者最好先协商好这个问题再离职,以免发生纠纷,当然了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处置员工的户口,户口迁移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事实上也确实有些劳动者为了解决户口而就业,在单位办理完毕户口后服务期内辞职。我们认为,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当然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要价,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按照所谓的市场价开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损失,我们认为这样也有失公平。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建议:应当建立公平、诚信的就业环境。对于劳动者因离职而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劳资双方均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15301115671
来访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天恒大厦A座808A
劳动用工合同网
微信二维码
劳动用工合同网
劳动案件正在办理
更多
咨询热线:15301115671
Copyright © 2024 www.bt1233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4076068号-1 技术支持:源清羽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