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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09
2013-06
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3年6月6日公布

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2013年6月6日联合发布的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为62677元,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比2011年度增长了11.8%。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谈论北京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于北京市2013年度劳资关系的三大影响,抛砖引玉:

1、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北京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北京市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由该员工的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来确定。若员工实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5669元的,市社保中心会按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5669元来核定员工的缴费基数; 而对于工资较低的职工,则缴费时不能低于本市公布的相关下限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2089.2元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133.8元确定)。而对于大多数月收入在二者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基础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用人单位为职工代为扣缴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也包含在内。

2、2012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本市2013年度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北京市2013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提高至188031元。

3、2012年度北京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关系着北京市高薪员工2013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北京市职工201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是15669元。

   本博文附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2年)表格:

北京市职工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1年-2012年)

年度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三倍(300%)月平均工资60%月平均工资40%

2012

62677

5223

156693133.82089.2

2011

56061

4672

14016

2803

1869

2010

50415

4201

12603

2521

1680

2009

48444

4037

12111

2422

1615

2008

44715

3726

11178

2236

1409

2007

39867

3322

9966

1993

1329

2006

36097

3008

 

1805

1203

2005

32808

2734

 

1640

1312

2004

28348

2362

 

1700

1133

2003

24045

2003

 

1202

801

2002

20728

1727

 

1036

690

2001

18092

1507

 

905

602

2000

15726

1310

 

786

524

1999

13778

1148

 

689

459

1998

12285

1023

 

614

409

1997

11019

918

 

551

367

1996

9579

798

 

480

319

1995

8144

678

 

407

271

1994

6540

545

 

327

218

1993

4523

377

 

226

151

1992

3402

284

 

170

114

1991

2877

239

 

144

96

03
2012-05
沈斌倜律师就五一加班费问题接受北京电台访谈

2012年5月1日下午1时,北京电台就广大职工关心的五一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连线沈斌倜律师,连线主要谈及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2、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加班费计算基数除以月计薪日21.75天乘以300%再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

4、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通常的维权途径有:1)和企业协商解决;2)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监察;3)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针对目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仍然较为较严重的原因,沈斌倜律师认为为:1)劳动力供给问题导致的劳资力量不平衡;2)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弱;3)员工结社权无保证,单个力量薄弱;4)工会职能严重缺失;5)劳动行政监察执行不力;6)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7)加班费主张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

如果要解决这些问题,沈斌倜律师认为:1)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2)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3)扩大员工自身力量,完善集体协商制度;4)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5)进一步员工降低维权成本;6)加大对农民工及相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加班费计算办法 北京加班工资计算”链接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d0i.html

21
2012-02
产假规定2012 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规定2012 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您好,沈律师,我想请问下您关于产假制度的劳动法规定,我在北京中关村一家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预产期是2012年3月20号,我的产假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应当是多少天?另外,劳动法是否有陪产假规定?我爱人按照劳动法是否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陪产假?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答疑:

国家产假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注:对晚育奖励假或陪产假国家劳动法没有规定,一般由地方进行规定,所以女职工产假天数及男职工是否享受陪产假要根据地方劳动法规定)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产前假国家规定:根据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一般不能提前或推后。

北京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生育津贴):《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北京产假工资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产前检查国家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奖励产假(陪产假)北京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北京地区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男方享受时通常也称为陪产假)。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男方享受时通常也称为陪产假),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产假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由此可见,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那么孕期、产期、哺乳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其次,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则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相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之日。

产期届满不能工作的国家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地区晚婚晚育的法律概念:

晚婚晚育: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结论】:关于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所享受的产假天数应根据该职工个人情况予以确定,该网友可以根据本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晚育奖励假,如果符合,依法可以自己享受,自己不享受的,可以由男方享受。

15
2012-02
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假规定

【2012年假-国家法定年假规定】您好,沈律师,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年假制度的规定,我是2010年11月16日进入我现在的公司,2011年11月16日我开始休2011年度的年假,现在我想休2012年度的年假可以吗?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答疑:

年假,指给符合休年假条件的职工每年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国务院公布并于 2008年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一、适用年假的前提条件: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假的计算方法及年假的国家规定:

年假的计算办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工资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不享受年假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结论】:关于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所享受的年假休假天数应根据该职工个人情况予以确定,该网友可以根据本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是否符合享受2012年年假的条件,如果已经符合,可以向单位申请,如果单位未安排休法定带薪年假,那么在这位网友离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将未休的带薪年假折算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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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假规定本博客更多文章(原创)

1、国家规定带薪年假沈斌倜律师答疑: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qewf.html

2、劳动法法定带薪年假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gwfv.html

3、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年假休息休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j7d4.html

4、医疗期、病休、年假国家规定劳动法咨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x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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