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爸爸在某公司任保安,工资1000+养老保险等5险,合同从2008年6月21日起签了3年,公司与2008年11月24书面通知于2008年12月24日解除合同,问:
1:我爸爸实际在公司上班时间为6个月零3天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给予如何赔偿。(有些公司是给2个月的薪资给予补偿的,我想问劳动法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我爸爸签了3年合同现在才做了6个月零3天是否有赔偿。
3:关于高温费,对于保安劳动法是否有明文规定。
4:如果公司给予2个月的补偿这2个月公司是否应该继续为我爸爸购买保险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回答:

1、如果是违法解除,你父亲可以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个月的工资)
2、有,就是1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劳动法没有高温费的明确规定,但是地方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能会有规定,不知道你们是哪个地方的,北京的话会有:京劳社资〔2007〕123号: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4、法律上公司没有义务再为您父亲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