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个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养老关系仍然保留。自谋者职业者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统筹中支付。已经产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需要补缴欠缴的养老费用及其利息。
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社会统筹不足的企业,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负责支付该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费和医疗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三、破产企业中因公致残或者患有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1-6级伤残等级的职工,作为离退休人员安置。据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第四、未选择自谋职业的,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本人月工资标准按解除合同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如本人月工资标准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工资标准计。但是如当地文件高于这些标准的话,则按当地文件执行。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待遇。失业期满仍然无法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