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沈律师:你好,好想能成为你的朋友,希望在你身上能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想能得到你的帮助。我是一名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的女职员,去年11月被公司莫名其妙的强行内退。原因是年满45周岁在岗女职工必须内退。企业内退工资很低,根本无法养家。现在家呆着,遭受失业的打击很大。请问:****企业这样做算不算违反劳动者合法权利?

沈斌倜律师回答:

   韩冰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提问和关注本博客。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内退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内退协议是单位强迫您签订的,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要求恢复上岗,如果得不到答复,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部门投诉,如果仍然未果,您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确认内退协议无效,恢复原来正常的劳动关系。对您目前的状况您一定要坚强,并不要放弃希望。鉴于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下面是我较详细地论述,希望对其他有同类情况的朋友有借鉴意义: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单位应该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内退费,并继续为内退人员缴纳交纳社保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并正式办理退休止。2008年实行劳动合同法后,我并没有发现新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有排除内退这种法律形式,所以内退这种形式在我国仍然还是存在的。

   企业安排员工内退法律依据源于1992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虽然是有法律依据,但是企业可不是随便能指派职工内退的。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此可以看出,权力不允许滥用的,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一刀切”,不得强迫员工内退。企业安排员工内退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企业富余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强硬要求职工达到一定年龄必须要办理内退手续是违反国家政策,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确认内退协议无效,恢复原来正常的劳动关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这个生活费应该发放多少,怎么发,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把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和当事人中间。内退人员要切记,如果一旦要签订这个内退协议,工资待遇上一定谈好并书面约定,否则,后患无穷。在沈律师所在地北京,如果内退人员没有和企业协商好内退后的待遇,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每月只发放560元生活费。因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和企业签订内退协议时,切记慎重。

最后,感谢寒冰提出一个很多人都在关注的话题。祝愿寒冰早日走出低谷,并更加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