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李小姐的委托,我和另外一个律师为她调解与14个农民工的纠纷。李小姐是做善事的人,从香港来,捐款修建学校,请了装修队。工程进行到6天的时候发现对方在报价方面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无奈与其解除了合同关系,但是留下这些农民工兄弟继续在这里干活。本来双方可以这么合作下去,李小姐也愿意替原包工人发放这些农民工兄弟的工资,但是不知道出于什么样的想法,这几个农民工要价远远高于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指导价格。双方在待遇方面没有办法达成协议,没有办法继续工作,这10个农民工目前滞留在工地现场也就是这个慈善学校里,给上课的学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李小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的这个局面。经过现场的实地考察和这些农民工的接触,我们了解到,这些农民工确实不愿意实际沟通,确实是提出一个比较高的待遇水平要求。对此,我们首先出具了如下一份律师函,这还是我律师生涯中第一次给农民工兄弟发律师函,以前处理的几个农民工待遇问题,总是代表农民工一方。

   律师函如下: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             电话: (010)8565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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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14位工友:你们好!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女士的委托,就各位所要求支付务工费用一事,特正式致函于你们:根据####女士向我所提供的相关文件,经我所审查,给出如下法律意见:一、你们并不是由####女士招用,而是由原用人单位招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们只能向原用人单位追讨劳务费用,而不能是####女士。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女士表示:如果你们在该律师函公示后48小时之内搬离####学校,####女士将自愿按照大工每天120元,小工每天80元一次性替你们的原用工单位结清你们的劳务费用。超过48小时没有搬离####学校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你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甚至法院维护你们的权利。我所通过了解得知,你们没有和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就很难追究到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你们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待遇标准,有很大的风险你们只能按照北京市最低收入标准计算你们的报酬。二、自该律师函公示48小时之内,你们应该搬离####学校的住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没有任何为你们提供住处的义务。如果48小时之内不搬离的,####学校会将会酌情收取住宿费用,并且不排除采取进一步其他措施的权利。综合以上,我所认为,各位如果选择48小时搬离####学校然后从####女士处领取费用,对各位来说是最有利的。如果错过这个机会,你们只能通过劳动局或者法院向你们的原招工单位主张权益,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孰轻孰重,请各位掂量。我所希望各位工友在收到此函两日之内,与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联系。####女士已经委托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代发在此函中承诺给你们的待遇。我所承办律师:沈斌倜  联系方式:15301115671此致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20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