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前几天有网友提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不用支付。上次的博文里回答匆忙,只回答了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支付如何支付见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dj87.html但是没有回答什么时候单位没有义务支付,沈律师今天就接着回答什么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地方法规特别规定要支付),顺便还是附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劳动合同终止的;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