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沈斌倜律师,您好我是江苏**的一位朋友,很高兴能在网上看到您对很多问题的深度解析,现在我也遇到了与他们一样类似的难题,现在想请教您:我于2005年8月1日进入南京某公司,该公司在**设有办事处,从2005年8月1日-2008年5月31日劳资双方一直签订的是就业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法出台后,单位依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当时我也提到这样的事情,对方管理人员答复说只要你签署个人意见(属个人自愿这样签订)没有问题签订就业协议也是可以的。由于本人开始对新的劳动法不是很了解,也没有过多的注意这点,后来2008年5月,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下,公司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8年6月1日-200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也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缴纳)。现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现在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我于2008年5月28日收到与我劳动合同终止的这样一个通知,上面也明确写着我于2005年8月1日进入公司,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2009年6月30日,但是公司却只给我1.5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问:

1、2005年-2009年的工作期限是否可以算做补偿时间?

2、按照2008.1.1-2009.6.30算补偿金也是2个月的标准,怎么变成了1.5个月?

3、2008.1.1-2008.5.3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是否要以双倍的工资给员工?

4、以前没有给我缴纳的社保我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等等

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您,期待着您的答复

沈斌倜律师解答:

1、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现在通知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沈律师也提请你注意,劳动合同期满,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F、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者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2、如你所述,虽然你和该公司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2008年6月1日,但是你和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却是2005年8月1日。依据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08年之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往后算。你应当能够得到2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不是1.5个月。

3、如果公司不能证明2008.5.31前和你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4个月的双倍工资。

4、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5、建议你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你可以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代你协商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