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处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具体规定,但目前仍有很多用人单位频出新招,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方式,包括通过单方保管合同或签订空白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一定提高。但用人单位却通过签完合同后由单位收回保管或是只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的方式来逃避责任,劳动者手中并没有留存。如果劳动者签订了空白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可以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只要不低于法定标准即可。这无疑给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

除此之外,加班费、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特殊工时制以及隐蔽用工等,都成为个别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从各专门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数量来看,涉及规避责任的用工方式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那么劳动者可以对那些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哪些是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发证;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参加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企业使用、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检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审定治理方案并监督企业和有关部门实施;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先行中止危险作业;参加或者监督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但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正确选择举报和投诉

如果是要反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应当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

注意时效,及时维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这里规定的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举报时提供详实信息

劳动监察需要提供被举报或投诉的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举报投诉的具体行为。劳动者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用人单位违法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供该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劳动者举报的,可以不留下姓名,当然,选择提供的,有关单位也会为劳动者保密。

注意收集证据材料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注意保存自己的招工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件、雇员证、派遣证、服务证等相关证据,以供举报投诉时使用。

案例:

2007年8月28日,胡某等17位民工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丰台区为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住宅楼,工程完工后,被拖欠工资共计55000元,请求监察大队协助讨回被欠工资。该案受理后经大队调查情况属实,劳动保障局依法于2007年11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被拖欠民工工资,但该公司多次推拖,拒不支付。经劳动保障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罚款2万元,同时依照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50%赔偿金即27500元,合计支付工资及赔偿金825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公司后,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期限界满后,劳动保障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核后,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案件评析:

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2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对用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他们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它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而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理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手段,它避免了因对用工单位实施处罚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要准确,否则,会造成行政执法的被动,影响案件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