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背景:
有一家通信公司(经证实是华为)要求员工签订奋斗者协议,协议中提到,中高端员工如果要获得年终奖金和股票分红,自动放弃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
这些员工被称为奋斗者,而没有签订协议的员工被称为劳动者。
下面是网上流传出来的华为的一个文件
全体员工知: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保护全体员工的相关权益,使得每个在公司的劳动者都能充分享受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福利保障。同时,我们所处的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产业,如果都像欧洲企业所有人都一样享受高福利,公司生存是很难保障的。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部分已享受较高薪酬水平,并持有公司股票的中高端员工,他们自愿申请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支持公司发展。我们称他们为自愿奋斗者,从而公司有能力保障低端员工享受法律规定的所有福利待遇,包括获得五天带薪休假以及加班必须获取加班工资,没有放弃这些权利的高端员工,亦可享受这些权利。同时,面对当前物价快速上涨,为了提高公司的低端员工的生活保障,公司将于近期对12级及以下员工发放伙补、交补每月500元。
华为公司党委
访谈问题如下:
1.华为让员工签订的奋斗者协议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2.您此前是否听说过有企业做出类似举动?
3.从企业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您认为企业做出上述决定的原因可能是什么?而这个决定的得与失又会有哪些?
法制周末:华为让员工签订的“奋斗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沈斌倜律师: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二是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华为公司的“奋斗者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要看该协议内容,及华为要求员工(或者说华为员工“自愿”)签署该协议的形式与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陪产假)、婚假及年休假等,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假,是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此外,限时加班及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保障,是劳资双方的法定责任,并不是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而华为公司以“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即放弃加班费),作为获得年终奖、公司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福利的条件,实质上就是变相“逼迫”员工签署该协议。既是公司要求,又岂由“自愿”?作为被管理者,在这样的规制下,劳动者不存在自由选择的权利,即要么放弃收入及升迁,要么放弃法定休假休息及获得加班费的法定权利。一旦签署“奋斗者协议”,劳动者即丧失享受法定休假的权利,并随时需要进行超过法定时限的义务加班。对此,公司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定的安排休息休假及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企业年终奖、分红,本是作为员工努力为企业创造利益的一种福利性回报。调薪、升迁则是企业为了使员工能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的一种鼓励政策。然而,在“奋斗者协议”下,这些福利却成为了用人单位剥夺员工休息休假及获得加班报酬权利的一柄利剑。
可见,华为让员工签署“奋斗者协议”并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而是在公司将终奖、分红、调薪、升迁作为“交换条件”的形式下“被迫”签署的,双方并不存在平等与自愿协商的基础。其次,该协议实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员工享有休息休假、及获得加班费的权利的规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第三,“奋斗者协议”更是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剥夺员工法定休息休假的权利及无限制延长加班时间”这样的非法目的。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华为公司的“奋斗者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法制周末:您此前是否听说过有企业做出类似举动?
沈斌倜律师:就目前而言,华为公司可算是公然对抗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法定权利的“破冰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2年多以来,确实对不少劳动者来说是形同虚设,根本没有机会享受,而公司则或隐或明地回避支付300%的年休假报酬。也有公司公然对抗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的规定,如富士康的“自愿加班申请”。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哪一个公司敢如此明目张胆地宣告让劳动者“自愿”放弃所有休假及休息时间、“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即放弃加班费)。华为不是富士康的后续版,而是升级版,有过之而无不及。
但是,不管华为是破冰者还是富士康的升级版,都是对劳动法相关劳动者保护法律法规的践踏。也只是一种谋求短期激进效果的非长远手段,其最终结果都会以失败告终(暂且不论是因施行受阻还是以施行后重蹈富士康覆辙而告终)。
法制周末:从企业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您认为企业做出上述决定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沈斌倜律师:作为中国自主研发、制造企业领头军的华为,其发展之快速的确让人钦佩,但也必然面临极大的压力与考验。然而,华为作出上述决定的原因绝不仅为此,除了发展的压力外,恐怕却是更深层次地触动我们的法制体系,挑战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即究其“奋斗者协议”出台之根本,一是企业发展的落后模式;二是我国现有法律的不完善。
首先,作为IT领军者的华为,依然摆脱不了利用过度加班透支员工生命的方式,以降低企业成本追逐企业利益最大化这样一种落后的企业发展模式。近几年来的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使得华为也无可避免地可能遭遇发展中的又一个冬天(这一点恐怕早在任总的预料之中,也极可能是上述决定的催化剂之一)。《劳动法》尤其是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中国市场已经逐步告别了十多年前的极廉价的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成本逐渐上升。在经济危机导致的利润下滑与企业用工成本的升高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撞击点。企业的利益与劳动者的权益之间是一个恒定的状态,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应有权益。两者衡其重,作为企业决策人,恐怕毫无疑问都会选择前者。
其次,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保护的缺失。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关于员工过劳死、不堪重压跳楼自杀等事件不断传出,然而,却没有企业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对休息休假、加班做了规定,却忽略了对执行休息休假制度,及加班强度和加班强度导致劳动者过劳死的法律责任。我国现有的法律关闭了企业违反规定延长时间加班的道路,却没有拦住企业让员工“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的通道;关注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却忽略了对加班者的生命健康进行有效保护。直白了说,华为的决策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招摇着其对抗劳动法的旗帜。
华为作为我国IT制造业的领军人,其发展任务极其繁重,在华为目前的发展模式下,根本无法完全依照我国现有规定让所有员工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而通过这样的协议,以员工“自愿”放弃的名义,使公司合理规避《劳动法》,规避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成为了华为目前唯一最快捷的选择。
法制周末:华为这个决定的得与失又会有哪些?
沈斌倜律师:华为的选择,并不能为华为带来真正的发展。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就如冬天雪地的两只刺猬,两者需要相互依存,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各自的利益,因而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否则就会伤及彼此。一方面,企业发展需要员工提供最好、最高效的劳动,才能创造出非凡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员工需要企业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员工为企业付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丰厚的报酬;企业许予员工的高额回报,就会加重企业的用工成本,直接降低企业利润,而企业的目的却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利益又是冲突的。
华为选择了以“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即放弃加班费),作为获得“年终奖、公司股票分红,调薪、升迁”等的条件。虽然短期内可能会激发“奋斗者”们的战斗力,使企业发展暂时取得快速成效,然而,却为公司埋下了长远的隐患。企业签订“奋斗者协议”的目的与直接结果就是更肆无忌惮地让“奋斗者”们无止境地义务加班。但是,人毕竟是血肉之躯,承受劳动的时间和强度都是有限度的,当其承受的负荷超过自身极限时,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那么,下一批“过劳死”离华为也就不远了。
真正的强者企业是靠着创新和智慧去领导市场,如果像华为、富士康一样依靠奴役人体极限去发展,就算获得成功也不会长久。而企业的长久,需要依靠员工忠于企业,为企业奉献智慧与力量。缺乏对员工应有的尊重与体谅,将导致员工对自己的工作、待遇和发展前景都缺乏热情与认同,这样的队伍如何能够使企业成为兼具强大内在凝聚力和卓越外部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又如何可能一直引领企业走向不败境地?
希望华为能够看到“奋斗者协议”违反法律的实质与违反人性的狼者本质。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保障员工基本权益,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同时,也希望立法部门完善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加班行为,包括员工“自愿”加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防止企业利用各种手段引诱或逼迫劳动者放弃权利选择“自愿”加班。保障企业能够真正让劳动者劳逸结合,以更好地提供劳动,促进劳资市场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