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一份法院判决书静静的躺在沈斌倜律师的办公桌上,是(2013)房民再初字第02852号判决。自2005年开始,经过了两次仲裁,8次开庭,北京尘肺病人马纪行经过9年维权,终迎一审重申法院胜诉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再初字第02852号判令:一、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支付马纪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09.12元;二、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支付马纪行停工留薪期工资27761.26元;三、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支付马纪行鉴定费200元;四、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支付马纪行医疗费3873元;五、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支付马纪行交通费500元;六、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支付马纪行自1996年6月至2011年6月养老保险补偿金16182.46元。以上六项共计101726.08元限判决生效七日内执行。七、自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以2090.75元为基数(遇调整按调整数额计算)按月支付马纪行伤残津贴。

事件背景:马纪行,一位外地来京务工的煤矿工人,在房山区车厂煤矿持续工作十年间,车厂煤矿未依法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及健康检查,车厂煤矿关闭时,车厂煤矿及上级主管单位没有依法为其进行职业病排查。在他得知他的工友查出了有尘肺病时,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健康问题,经过检查,他已经是尘肺病三级。他找到车厂煤矿的两家主管单位,未获得赔偿。从2005年开始,马纪行经过了两次仲裁,6次开庭,长达7年的维权之路,均未维权成功。2011年5月沈斌倜律师为马纪行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启动再审程序,2012年5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此案,2012年8月,北京一中院裁定撤销原二审及一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房产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3月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2013年3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房民再初字第02852号判决,马纪行迎来了一审法院胜诉判决。但或许这又仅仅是一个开始。

北京三期尘肺职业病人马纪行工伤维权案大事记:

时间

大事记

1995.3.5-2005.11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车厂煤矿工作
1995.3.5-2001.6车厂煤矿隶属于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原来北京市周口店农工商总公司,2000年7月5日变更为资产经营公司)
2001.5北京市周口店资产经营公司把车厂煤矿转让给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车厂农工商公司(隶属于资产经营公司)
2006.11.27车厂煤矿注销
2007.12向房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农工商公司1995.3.5-2006.11.20存在劳动关系
2008.3.5房山仲(2008)215裁决书认定其1995-2005的劳动关系
2008.11.18房民初字(2008)第3665号民事判决确定其与车厂煤矿1995-2005存在劳动关系
2009.10.20向北京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9.12北京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诊为三期尘肺职业病。单位为资产经营公司;
2009.12北京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马纪行做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三级。
2010向房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赔偿等责任。
2010房山区劳动仲裁委(2010)951号裁决书支持其主张
2010.7.17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6324号驳回申请
2010.11.1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14954号维持原判
2011.5著名劳动法律师沈斌倜为马纪行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201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1.10.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1.12.20北京高院民事裁定(2011)03327号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2.5.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2012.8.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一中民再审字第4828号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3年3月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2013年3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房民再初字第02852号判决,马纪行迎来了一审法院胜诉判决。但或许这仅仅又是一个开始。

案件回放:

1、马纪行尘肺病工伤赔偿案北京一中院开庭重审:

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2ke.html

2、马纪行尘肺病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被发回房山法院重审:

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e6j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