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张某于2004年6月29和**广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工资3240元+销售提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368元。2008年1月20日,经**广告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基本工资3240元作为基数向张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未向张某支付销售提成。张某将公司诉至朝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及25%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按照月薪11,368元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及其50%额外经济补偿金。后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委全额支持了张某的提成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但驳回了张某要求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诉求,张某同意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广告公司不服仲裁判决,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无需向张某支付销售提成及25%经济补偿金。该案经过一裁两审,判决支持张某要求的全额销售提成及25%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张某对仲裁结果未提出起诉,朝阳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再对张某仲裁时关于要求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的主张进行实质审理。

一则关于销售提成、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案例分享(代理意见部分)

张某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37,911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8,955.5元;                                                                      

二、原告支付业务提成工资(即佣金)168,596.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2,149元;                                                                      

三、原告按照实际工资为被告补缴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少缴的部分社保。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4年6月29和原告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1月至8月担任北京事业部客户经理职位,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20日担任北京事业部高级客户经理职位,2008年1月20日,经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离职前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通讯补贴120元+交通补贴120+佣金,离职前12个月应得平均工资为11,368(见证据 )。

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跨越了2008年1月1日,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5条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因此,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08年之前算4年,08年之后算0.5年),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当为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1,368元)并按照当时的规定没有最高封顶,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上年度(本案中为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11178元,合计为11,368×4+11178×0.5=50871元,而不是原告的计算标准为不分段统一按照被告离职前的基本工资3240元计算:3240×4=12960。两者相比,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法定标准37911元。根据上述意见第3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依法应当判令原告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37911及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18955.5元。               

另,原告至今还拖欠被告佣金169,366.5元。如原告在仲裁庭答辩意见中所述,被告的佣金发放形式为按单计提佣金,当月只核发70%,剩余30%在年底考核任务完成时发放。另外,被告2007年年度销售任务为    万元,而被告实际销售额为306.067万元(见证据 ),并获得07年度公司进步最快奖(见证据  ),远远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原告应当依约支付另外30%的佣金。还有,2007年11月-12月被告的所完成的业绩,原告没有支付一分钱的佣金。至今,原告还拖欠被告佣金工资169,366.5元。见下详细列表清单:  

公司或项目名称

产品/签约时间

签约金额(RMB:元)

未发佣金情况说明

三亚**/##半岛版面+往交会(展位):版面+往交会(展位)共计未发佣金30,009.5
版面(2007.6)1,200,000

版面未发佣金计:20,033元:

1、2008年1月至12月扣押的30%佣金14,400元;

2、2008年10月至12月未发的70%佣金:3326.4+2307=5,633元。

住交会: 

往交会未发佣金为:10,057.5元;

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10,057.5元;

展位(2007.12)402,300
##地产住交会:未发佣金共计:22,440元:

1、奖项+广告

 

330,0001、奖项、广告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13,200元。

2、展位

(2007.12)

461,9702、展位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9,240元。
##实业有限公司/**莲城展位(2007.12)388,800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26,301元
宁波**集团/&&总部基地奖项+订报:未发佣金共计:50,600元:
奖项(2007.11)

600,000

 

1、奖项佣金比例:##%,未发佣金为:24,000元;
订报(2007.12)9,6002、订报佣金为40元/份,申请人定出40份,被申请人未发佣金为:1,600元。
&&置业品牌价值排榜(2007.6)268,000佣金比例:##%,未发70%佣金为:40,016元

共计

以上共计169,366.5元

 

再有,原告为被告在职期间所缴纳社保工资核准基数仅为北京市最低缴费基数,被告要求原告补缴少缴部分。

综上,被告请求法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沈斌倜律师

         20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