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商报消息 □ 评论员 张瑜
新闻回顾:
近日,河南省人大代表董广安表示,产假时间应该延长至一年。而在此之前,延长产假的呼声也并不少。甚至,曾有人大代表提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
对于女性而言,产假究竟有着怎样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的产假制度执行得如何?谈延长产假是否有些超前?如果要延长产假,那么合理的时长是多久?又该如何实施,避免引发经济负面影响?带着众多疑问,长江商报特邀一位医学博士、一位法律专家以及一位经济学人, 谈人“情”、说律“法”、讲道“理”,与您一同关注“产假延长”这个话题。
王凌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副研究员,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2011年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13年获复旦大学“十大医务青年”称号。
观点采撷:
产假时间应该合理满足妇女的生理需要,既要有妇女的恢复期,又要有适当的哺乳期。这不仅对产妇个人特别重要,对于整个社会,对于下一代的培养与重视,也尤为重要。
产假时间应满足生理需要
长江商报:都说女人十月怀胎不易,但生育一个孩子究竟会对妇女造成什么影响乃至伤害,不少人恐怕还欠缺了解。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凌:怀孕分娩对女性身体健康的影响主要分近期影响与远期影响。从近期影响来看,怀孕分娩对于女性各个系统的变化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不利影响,我挑一些谈谈。例如,随着胎儿生长发育,营养需求增大,此时孕妇易发生贫血。为了满足胎儿的营养需求,孕妇的血容量增高,心脏负荷增大,可能出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而对于孕前即有心功能不全的女性,妊娠及分娩会加重这一情况,甚至出现心力衰竭。同时还会出现凝血功能亢进,因此妊娠期血栓性疾病的风险增高。
长江商报:怀孕分娩对女性身体的远期影响如何?
王凌:对远期健康的影响,主要从恶性肿瘤与生殖系统慢性疾病来评估。
女性常见的恶性肿瘤包括卵巢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和乳腺癌。从远期来看,怀孕分娩可以降低女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和乳腺癌的发病率。但在宫颈癌方面,阴道分娩次数多是导致宫颈癌的高危因素,同时,产程不顺易引发女性生殖道瘘,多次分娩也是女性日后发生盆腔脏器脱垂和压力性尿失禁的高危因素。
长江商报:在您看来,产假的重要性在哪?
王凌:狭义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广义的产假除了产后恢复期,还包括育儿期。一段时期的休息,有利于放松孕产妇的心情,逐渐适应分娩前后身心变化。哺乳以及与孩子亲密接触等方式,既可以促进产褥期妇女身体各方面机能的恢复,也也可促进新生宝宝与父母的感情,增强宝宝的安全感,有利于宝宝的身心发育。
长江商报:目前我国的产假时长是否过短?其他国家的产假时长如何?
王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各地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办法。
纵观各国带薪产假政策,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家的产假最长,达52周或以上;产假最短的是埃塞俄比亚,仅45天。很多国家都在14周左右,但有的国家有着幸福的“例外”,产假能休上一年半载。
长江商报:在您看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
王凌:世界各国产假长短不一,与各国的国情和体制息息相关。以美国为例,妇女基本不休产假,与中国等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因为美国的传统文化习俗和个人的生理素质与中国截然不同。在制度上,美国属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雇佣关系比较自由。在美国也有不少妇女选择产后一年不工作来照顾孩子。美国本身的市场体制决定了美国妇女“退出和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没有中国妇女那么困难。而在欧洲,整体的生活氛围比较悠闲,立法体制也比较完善,能够很好地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因此,很多欧洲国家产假时间很长也就不足为奇。
长江商报:最佳产假时间是多久,有没有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对于延长产假您怎么看?
王凌:产假时间长短,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理念和努力的方向是,产假时间应该合理满足妇女的生理需要,既要有妇女的恢复期,又要有适当的哺乳期。这样才能够使妇女在生育后再次顺利回到岗位,兼顾家庭和工作。
沈斌倜
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现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点睛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
观点采撷:
延长产假的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目前的法制体系下,亟待解决的应该是完善立法,弥补法律漏洞,从法律上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
延长产假不能一蹴而就
长江商报:对于女职工的产假权益,我国的立法工作做得如何?
沈斌倜:我国一向注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权益,如:1988年9月发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10月正式施行《妇女权益保护法》,1995年1月正式实施的《劳动法》、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作出了保护性规定。特别是2012年4月18日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应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同时也综合考虑到女职工的身体恢复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我国法定产假从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对解决女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江商报:目前产假制度的落实情况怎样?
沈斌倜:从我国产假制度具体施行情况来看却不尽乐观,很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调岗调薪、被解雇、不发工资或者只发基本工资的现象大量存在,这都严重侵犯了产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产假制度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两大特色。第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于私企,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规范性较强,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比较全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有工会的企业优于没有工会的企业,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特别是那些建立女工委员会的企业,会更加注重对女职工的保护。
长江商报:产假制度落实得并不到位,单从法律层面来看,原因何在?
沈斌倜:单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且存在着很多立法漏洞,使用人单位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第二,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不高,很多女职工不知法,或者即使知法,但在被侵权后,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但是,很多劳动行政部门在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后,往往不作为或者以各种借口往后拖,这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长江商报:近年不断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提出延长产假。对此您怎么看?
沈斌倜:从关心女性健康、关心孩子成长来看,延长女性产假是大势所趋,也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但是,延长产假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要综合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企业的容忍度以及女性的诉求,只有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利益,才能相应延长年假天数。
长江商报:在您看来,在产假制度上,我们最要紧的是做什么?
沈斌倜:延长产假的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目前的法制体系下,亟待解决的应该是完善立法,弥补法律漏洞,从法律上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使女职工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使用人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只有在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才能更加文明、和谐。
周俊生
知名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著有《金钱的运动》、《资本的沉沦》、《中国股市批判》等书。
观点采撷:
如果延长产假成为一项必须执行的制度,最终可能是强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福利,而民营企业职工,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工则与此无缘。
产假福利应惠及所有母亲
长江商报:从经济上来看,延长产假会产生什么样的连锁反应?
周俊生:延长产假,当然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也有利于婴幼儿的身心成长。这应该是我国未来劳动者权益推进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考虑到目前的就业状态有很大差别,如果大幅度地延长产假,会产生很多问题。
经过改革,现在企业对于用工已经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当国家用法律将延长产假强制推开来以后,企业当然只能执行,但这样一来,未婚未孕女性的求职就会遭遇更大的困难,而国家尽管一直要求企业在招工时必须对这部分人员一视同仁,但事实上各类企业对这种并不是硬指标的要求在执行上是有很大不同的。这样一来,如果延长产假成为一项必须执行的制度,最终可能是强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福利,而民营企业职工,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工则与此无缘。
长江商报:此前,有人大代表提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而事实上,在德国、法国、西班牙、捷克等国家,女性产假都在3年左右。在您看来,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实现如此长的产假,关键因素在哪里?
周俊生:这与这些国家长期的推行高福利有直接关系。但这种高福利事实上已经暴露了不少问题,欧盟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之所以迟迟难以复苏,这种高福利不能不说是一个因素。
长江商报:河南省人大代表董广安提议延长产假至1年。在您看来是否合理?或者说,多长的产假才是合适的,该如何确定合适的产假时长?
周俊生:从婴幼儿成长的角度来看,延长产假至1年应该是合适的。但这项制度的推行需要政府综合统筹,而不能只是发一个文件让企业执行。简单地说,这项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是能够顺利推进的,但当一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休1年产假的时候,她原来所担负的工作不可能停下来,单位需要另行找人来完成她的工作,从而增加开支,而这部分开支只能从财政经费中列支。但是对企业来说,这部分开支则成为企业的额外开支,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因此,产假应该视为一种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福利,而不能成为企业的一种负担。政府财政对于企业出现的休产假职工,必须给予补贴,从而达到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产假享受上的实质性公平。甚至,这项制度应该延伸到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让每一个生了孩子的年轻妈妈都能得到公共福利的阳光。
长江商报:近年来,不少专家提议让男人也休产假。对此,您怎么看?
周俊生:男人休产假,这对我国来说还是太奢侈的话题。但是,在妻子生育以后的最初一段时间,让丈夫有机会陪伴在妻子身边照顾妻子,还是有必要的。因此,如果国家采纳人大代表的提议,准备考虑修改目前有关产假的规定,将丈夫一并考虑进去是应该的,时间我认为以一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