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评论员 张瑜
新闻回顾:
近日,河南省人大代表董广安表示,产假时间应该延长至一年。而在此之前,延长产假的呼声也并不少。甚至,曾有人大代表提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
对于女性而言,产假究竟有着怎样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的产假制度执行得如何?谈延长产假是否有些超前?如果要延长产假,那么合理的时长是多久?又该如何实施,避免引发经济负面影响?带着众多疑问,长江商报特邀一位医学博士、一位法律专家以及一位经济学人, 谈人“情”、说律“法”、讲道“理”,与您一同关注“产假延长”这个话题。
王凌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副研究员,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2011年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13年获复旦大学“十大医务青年”称号。
观点采撷:
产假时间应该合理满足妇女的生理需要,既要有妇女的恢复期,又要有适当的哺乳期。这不仅对产妇个人特别重要,对于整个社会,对于下一代的培养与重视,也尤为重要。
产假时间应满足生理需要
长江商报:都说女人十月怀胎不易,但生育一个孩子究竟会对妇女造成什么影响乃至伤害,不少人恐怕还欠缺了解。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凌:怀孕分娩对女性身体健康的影响主要分近期影响与远期影响。从近期影响来看,怀孕分娩对于女性各个系统的变化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不利影响,我挑一些谈谈。例如,随着胎儿生长发育,营养需求增大,此时孕妇易发生贫血。为了满足胎儿的营养需求,孕妇的血容量增高,心脏负荷增大,可能出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而对于孕前即有心功能不全的女性,妊娠及分娩会加重这一情况,甚至出现心力衰竭。同时还会出现凝血功能亢进,因此妊娠期血栓性疾病的风险增高。
长江商报:怀孕分娩对女性身体的远期影响如何?
王凌:对远期健康的影响,主要从恶性肿瘤与生殖系统慢性疾病来评估。
女性常见的恶性肿瘤包括卵巢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和乳腺癌。从远期来看,怀孕分娩可以降低女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和乳腺癌的发病率。但在宫颈癌方面,阴道分娩次数多是导致宫颈癌的高危因素,同时,产程不顺易引发女性生殖道瘘,多次分娩也是女性日后发生盆腔脏器脱垂和压力性尿失禁的高危因素。
长江商报:在您看来,产假的重要性在哪?
王凌:狭义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广义的产假除了产后恢复期,还包括育儿期。一段时期的休息,有利于放松孕产妇的心情,逐渐适应分娩前后身心变化。哺乳以及与孩子亲密接触等方式,既可以促进产褥期妇女身体各方面机能的恢复,也也可促进新生宝宝与父母的感情,增强宝宝的安全感,有利于宝宝的身心发育。
长江商报:目前我国的产假时长是否过短?其他国家的产假时长如何?
王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各地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办法。
纵观各国带薪产假政策,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家的产假最长,达52周或以上;产假最短的是埃塞俄比亚,仅45天。很多国家都在14周左右,但有的国家有着幸福的“例外”,产假能休上一年半载。
长江商报:在您看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
王凌:世界各国产假长短不一,与各国的国情和体制息息相关。以美国为例,妇女基本不休产假,与中国等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因为美国的传统文化习俗和个人的生理素质与中国截然不同。在制度上,美国属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雇佣关系比较自由。在美国也有不少妇女选择产后一年不工作来照顾孩子。美国本身的市场体制决定了美国妇女“退出和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没有中国妇女那么困难。而在欧洲,整体的生活氛围比较悠闲,立法体制也比较完善,能够很好地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因此,很多欧洲国家产假时间很长也就不足为奇。
长江商报:最佳产假时间是多久,有没有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对于延长产假您怎么看?
王凌:产假时间长短,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理念和努力的方向是,产假时间应该合理满足妇女的生理需要,既要有妇女的恢复期,又要有适当的哺乳期。这样才能够使妇女在生育后再次顺利回到岗位,兼顾家庭和工作。
沈斌倜
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现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点睛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
观点采撷:
延长产假的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目前的法制体系下,亟待解决的应该是完善立法,弥补法律漏洞,从法律上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
延长产假不能一蹴而就
长江商报:对于女职工的产假权益,我国的立法工作做得如何?
沈斌倜:我国一向注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权益,如:1988年9月发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10月正式施行《妇女权益保护法》,1995年1月正式实施的《劳动法》、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作出了保护性规定。特别是2012年4月18日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应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同时也综合考虑到女职工的身体恢复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我国法定产假从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对解决女性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江商报:目前产假制度的落实情况怎样?
沈斌倜:从我国产假制度具体施行情况来看却不尽乐观,很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被调岗调薪、被解雇、不发工资或者只发基本工资的现象大量存在,这都严重侵犯了产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产假制度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两大特色。第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于私企,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规范性较强,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比较全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有工会的企业优于没有工会的企业,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特别是那些建立女工委员会的企业,会更加注重对女职工的保护。
长江商报:产假制度落实得并不到位,单从法律层面来看,原因何在?
沈斌倜:单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且存在着很多立法漏洞,使用人单位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第二,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不高,很多女职工不知法,或者即使知法,但在被侵权后,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但是,很多劳动行政部门在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后,往往不作为或者以各种借口往后拖,这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长江商报:近年不断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提出延长产假。对此您怎么看?
沈斌倜:从关心女性健康、关心孩子成长来看,延长女性产假是大势所趋,也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但是,延长产假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要综合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企业的容忍度以及女性的诉求,只有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利益,才能相应延长年假天数。
长江商报:在您看来,在产假制度上,我们最要紧的是做什么?
沈斌倜:延长产假的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目前的法制体系下,亟待解决的应该是完善立法,弥补法律漏洞,从法律上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使女职工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使用人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只有在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才能更加文明、和谐。
周俊生
知名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著有《金钱的运动》、《资本的沉沦》、《中国股市批判》等书。
观点采撷:
如果延长产假成为一项必须执行的制度,最终可能是强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福利,而民营企业职工,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工则与此无缘。
产假福利应惠及所有母亲
长江商报:从经济上来看,延长产假会产生什么样的连锁反应?
周俊生:延长产假,当然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也有利于婴幼儿的身心成长。这应该是我国未来劳动者权益推进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考虑到目前的就业状态有很大差别,如果大幅度地延长产假,会产生很多问题。
经过改革,现在企业对于用工已经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当国家用法律将延长产假强制推开来以后,企业当然只能执行,但这样一来,未婚未孕女性的求职就会遭遇更大的困难,而国家尽管一直要求企业在招工时必须对这部分人员一视同仁,但事实上各类企业对这种并不是硬指标的要求在执行上是有很大不同的。这样一来,如果延长产假成为一项必须执行的制度,最终可能是强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的福利,而民营企业职工,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工则与此无缘。
长江商报:此前,有人大代表提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而事实上,在德国、法国、西班牙、捷克等国家,女性产假都在3年左右。在您看来,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实现如此长的产假,关键因素在哪里?
周俊生:这与这些国家长期的推行高福利有直接关系。但这种高福利事实上已经暴露了不少问题,欧盟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之所以迟迟难以复苏,这种高福利不能不说是一个因素。
长江商报:河南省人大代表董广安提议延长产假至1年。在您看来是否合理?或者说,多长的产假才是合适的,该如何确定合适的产假时长?
周俊生:从婴幼儿成长的角度来看,延长产假至1年应该是合适的。但这项制度的推行需要政府综合统筹,而不能只是发一个文件让企业执行。简单地说,这项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是能够顺利推进的,但当一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休1年产假的时候,她原来所担负的工作不可能停下来,单位需要另行找人来完成她的工作,从而增加开支,而这部分开支只能从财政经费中列支。但是对企业来说,这部分开支则成为企业的额外开支,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因此,产假应该视为一种必须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福利,而不能成为企业的一种负担。政府财政对于企业出现的休产假职工,必须给予补贴,从而达到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产假享受上的实质性公平。甚至,这项制度应该延伸到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让每一个生了孩子的年轻妈妈都能得到公共福利的阳光。
长江商报:近年来,不少专家提议让男人也休产假。对此,您怎么看?
周俊生:男人休产假,这对我国来说还是太奢侈的话题。但是,在妻子生育以后的最初一段时间,让丈夫有机会陪伴在妻子身边照顾妻子,还是有必要的。因此,如果国家采纳人大代表的提议,准备考虑修改目前有关产假的规定,将丈夫一并考虑进去是应该的,时间我认为以一周为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陈菲王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事关1.02亿女职工身心健康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明确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问: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北京增加产假规定】沈律师,您好!我在北京某外企工作,预产期2012.02.01但由于特殊原因宝宝早产2011.12.29 我83年生人,剖宫产如果给宝宝申请独生子女且不领取独生之女费,请问按照最新规定能休多久产假谢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解答:
北京地区关于女职工不领取独生子女费增加产假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规定。2003年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晚育的女职工除了法定90天产假外,还享有奖励假30天(当然这个奖励假女方可以放弃,转移给男方享有),即可以享有120天的产假。
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居民和农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目前北京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每月10元,由女方和男方单位各承担5元,若没有单位的向各自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取);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发放。
结合上面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增加产假可以有的,但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ƒ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可以享有增加产假三个月,加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生育单胞胎的女职工非难产可以最多享有超过七个月的产假,如难产最多可以享受七个半月的产假。但是在现实中,因为增加产假需要征得单位的同意,所以增加产假在一般的私营企业中较难得以实现。
关于北京地区产假其他规定,请参见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另外一篇博文:
产假规定2012 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
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尽管《劳动法》已经对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了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基本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作为女性职工,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本表格一依法律法规分布,表格二同样内容但依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编排,择优而用)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熟知《劳动法》的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的保护的相关规定 | 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了解《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第六条中第(一)、(五)项的作业;(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
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 1、根据该《规定》的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该《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3、根据该《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另外,《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救济措施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 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附表: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了解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 | 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
了解法律法规对产期女职工的保护 |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根据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除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更详细规定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
了解法律法规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 | 1、《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第六条中第(一)、(五)项的作业;(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根据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救济措施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的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素贞发文 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律师沈斌倜律师应邀担任新疆广播电台特邀点评嘉宾,连线节目组就听众朋友们正反方关于议题:“男职工产假”问题进行点评和发表律师观点。
沈律师提到,在大家热评男职工该不该休产假之前,应当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其实很多地方已有法律依据男职工休产假。例如,就新疆本地就有这样的规定,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还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实行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等等------。由此可见,对于配偶晚育的男职工有可能是可以休产假的,但是自己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了,但是企业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给,这是一个普法和执法的过程。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
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 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 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监察时间。
5、 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 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8、 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女职工产假 法律对女工产假规定
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国家女职工生育保护条例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所以在实践中,各省市往往都会对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
北京的规定: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5)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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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人: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