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素贞发文 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律师沈斌倜律师应邀担任新疆广播电台特邀点评嘉宾,连线节目组就听众朋友们正反方关于议题:“男职工产假”问题进行点评和发表律师观点。

   沈律师提到,在大家热评男职工该不该休产假之前,应当先看看相关法律规定,其实很多地方已有法律依据男职工休产假。例如,就新疆本地就有这样的规定,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还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实行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等等------。由此可见,对于配偶晚育的男职工有可能是可以休产假的,但是自己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了,但是企业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给,这是一个普法和执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