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

社会保险需要通过用人单位办理或是在户籍所在地由个人办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就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继续缴纳,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险转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般随即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就处于断档状态,断档时间的长短,将对劳动者的相关社保待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劳动者应当注意及时转移个人的社保关系。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让原单位缴足社保费

如果社保不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当用人单位停止缴费后,个人是不能进行社保缴费的,在新用人单位为你续交之前就会产生一个断档期间。在社保断档期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并且断档时间也关系到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待遇依据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核发)。因此,在离开原单位前,应要求单位将你离开单位当月的社保费缴足,以减少断档时间。

入职新单位及时续缴社保

和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尽快让新单位续交社保费,否则即使在职也无法享受社会保险所提供的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如果入职时间刚好错过了社保的办理时间,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将入职之日起的社保补足,以减少损失。

社保转移手续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转移社保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到新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一种是失业,社保转到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救济措施

用人单位未依规定及时转移劳动者社保关系,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转移社保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转移社保关系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有权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典型案例: 

未依法转移社保,用人单位需赔偿损失

徐先生1997年4月入职北京某公司,2008年11月,公司与徐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徐先生称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没有按规定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致使其社会保险中断,失业金无法领取。于是申诉要求该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并赔偿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6000余元。公司则辩称,公司曾多次通知徐先生到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相关手续,但徐先生未到单位办理,致使单位无法为徐先生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徐先生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没有依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以劳动者本人是否“到单位办理”为要件。依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因此,仲裁裁决支持了徐先生的申诉请求。(本案例来源:伯才招聘网;发布时间:2010年4月6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