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9日,星期三,十几个农民工走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要求聘请律师为他们打官司,几杯热茶,让风尘扑扑的农民工感到温暖,他们向我们讲了他们的遭遇,一个丁姓的包工头拖欠了他们34个人共计十几万元的工资已经一个多月了,他们连吃饭的钱几乎都没有,很多人都撑不下去了,已经先回家,余下的这十几个硬撑在这里,他们每天只能在、吃面条。连油都没有,别说青菜了,很多人已经病了。看着他们绝望而疲惫的表情,我们的心揪紧了,通过对话我们了解到,这些农民工只知道他们跟着一个姓丁的包工头干活,姓丁的承诺给他们发工资,姓丁的上面还有一个姓江的老板曾经给他们发过生活费,其他的相关联系人,他们一概不知,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包工头拖欠他们工资的证据,他们只有包工头签字确认的工资单,他们去劳动局投诉,却因没有欠条无法受理,他们绝望了,无意之间在报纸上看到盈科律师事务所事迹就来到了这里。这些农民工手里几乎没有任何证据,我们了解到这个案件的难易程度,我们必须要到施工现场确认这些工人背后的合同关系。
讨要农民工工资刻不容缓,我们立刻准备了委托书,让农民工代表和我们签订了委托合同,下午两点钟,李启来、沈斌倜两位律师来到农民工指认的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位于东三环附近,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施工现场尘土飞扬,北风凛冽,仍有许多农民工在搬砖弄瓦,不由让我们感慨万千,这些农民工辛苦造楼,一点血汗钱还被黑心的包工头恶意拖欠。我们一到项目工程部,几个农民工已经在那里等候我们,确认就是这个项目部,北京某建设集团项目部,我们一一记下。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这个事情首先要协调,找到丁某和赵某后面的劳务公司和项目部,只有这样,才能在最短时间为农民工兄弟争取到血汗钱。
下午五点钟,我们才找到了北京某建设集团项目部杨总经理,希望能和他协商解决胡某等34人的工资问题。杨经理说:“有些事情你们律师可能都不了解,胡某这些民工干的活儿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可这个只是合同上写的表面东西,实际上是林某以北京某建筑劳务公司把这活转给了北京另一某劳务公司,那个姓江的挂靠北京另一某劳务公司的名,又把这活儿转包给了包工头丁某,丁某在活儿快竣工时算了算,没有什么油水,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听到杨经理这么一说,我们才恍然大悟,才知道这个工程从表面上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上却全是包工头在一手操纵。律师就说:“对工程承包方面的法律,杨经理应该也比较熟悉吧。法律规定了工程是不能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更不能承包给包工头这样的个人。虽然现在江某和丁某实际承包和转包了这个工程,可现在农民工要不到工资,我们只能找合同上的合法承包单位,你们既然与北京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也应该对在承包工程中的行为负责任。”一听律师这么说,杨经理讲,但是该工程已于去年十二月份完工,共72万元的工程款项已经支付近70万,只有约2万元握在手里,这部分款项如果可以向上申请先拿给农民工发工资,但是余下的没有办法了。不过,作为经理他愿意把劳务公司代表和江老板、丁包工头都叫到办公室商谈解决这个问题。杨经理约定第二天11点钟在他的办公室,各位关系人都到场。
2008年1月10日上午11时,两位律师准时来到杨经理办公室,将近12点钟,人才全到齐。杨经理请各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江老板承认他手中还扣留丁某4.5万元的工程款项。当着杨经理的面,律师要求与江老板先用这45000元工程款来给农民工发放工资,江某说:“可以,但是这钱现在还不能给农民工,我和他们这些人没关系,他们怎么干的活、干了多少活、当时是怎么和丁某商量的工钱,这个我都不清楚。除非丁某签字同意。”律师向丁某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包工头是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的,即使事实上是丁某承包了工程,他在法律关系上也并没有任何地位,北京某劳务公司不能免除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既然江某和劳务公司是一条线上的,这个钱就应该拿来偿还农民工工资。听律师这么说,江某同意把这个钱用来偿还工资,但是仍然要求丁某签字确认。丁某却说:他不认可江某结算款项,要求江某另行支付1.5万元给工人发工资。丁某和江某开始争吵,现场的几个农民工代表情绪也很激动,局势一度很紧张。事情到了这个份上,看来必须项目经理杨经理出面调解,只要杨经理愿意调解了,这个就没有问题,但是杨经理因为其他事情,已经出去办事了,我们只有左等右等,到下午五点钟的时候,一个农民工跑进来报告,杨经理回来了,在隔壁房间,我们赶紧跑过去看,但已经找不到人了,一问,杨经理又已经出去了,大家仍然僵持到这里,到了五点半,杨经理回来了,我们简单的说明了目前的情况和僵局原因,希望杨经理能够协调解决。杨经理说,现在就僵在这一万多块钱上了,但是项目公司也不能给这个钱啊。律师只有耐心的分析这个利害关系,杨经理最后拍板:不就是一万五千块钱亏损吗?我带头以个人名义出三千,劳务公司林老板三千,小江三千,小丁三千,农民工承担三千,大家同意吗?说着从自己兜里拿出3000元现金。看到这个情况。劳务经理林某也拿出了3000元现金。江某和丁某也表示同意。农民工兄弟是没有义务承担包工头3000元亏损的,但为了早点拿到这笔钱,表示同意。这时候,律师仍然担心这个4.5万打白条,向杨经理争取拿到了现金,半个小时以后。4.5万现金拿到了桌子上,还有林老板,杨经理,江某出的9000元现金,拿到了农民工兄弟的手中。
看看手表,已经是晚上7点钟。我们长出了一口气,心情无比顺畅。不到48小时,我们为农民工争取到了5.4万元农民工工资。
办案总结:
农民工兄弟争取一个多月未果的工资,我们出面短短48个小时就现金发放到他们的手中,心情无比愉悦,感觉到作为律师的成就感,但是回想办案经过,也是捏了一把汗。期间场面一再僵持,包工头之间,民工与直接上级包工头之间发生语言激烈碰撞,我们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代表,如果有一句话不慎引起对方敌对情绪,协调拿到这4.5万元农民工工资就不会那么容易。也可能自己置身其中,无法自拔,有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但是我们主办律师是位非常有经验的老律师,深知调解工作的奥妙,整件事情协调下来,没有说一句错话,余话。达到为自己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目的,同时和对方关系处理非常融洽,和对方当事人非常友好。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发生拖欠工资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也有明确表示,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