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外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网友咨询:“沈斌倜律师您好,我单位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8月30号到期,我单位不准备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准备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借机请教沈律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有什么例外条款?还有这个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不是一定得提前一个月发出?”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解答: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规定了两种情形: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和约定终止(即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不平等地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及其他考虑,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列举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又又增加了4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形(即例外条款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何通知,各地规定不同。沈斌倜律师曾经有一篇博文就这个问题解答,文章题目:“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吗?”,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fek.html

 

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如果需要终止到期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后果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以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规避这个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另外,沈斌倜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您的劳动合同到期,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例外条件,企业也是不能随便与您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