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由于拒绝单位加班,被扣发11月份的奖金工资,并被书面警告。刘小姐问:拒绝加班,单位是否有权扣发她的奖金工资。北京劳动律师沈斌倜解答: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该规定表明,单位没有权力单方面要求职工加班,只有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没有协商强迫劳动者加班是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即便单位存在要求自愿加班的内部规章制度也因为与劳动法冲突而无效。所以,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扣发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刘小姐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建议请有经验的律师帮助把关,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